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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民事律师-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模式的完

时间:2022-05-31 04:50:55 热文 我要投稿

问:成都民事律师-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模式的完

律师解答:

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模式的完善

笔者认为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以协议制为原则,分别财产制和共有制为补充。体现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协议制

由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同居生活排斥了传统婚姻家庭领域所存在的诸如包办、强迫、买卖等非感情和非真实意愿性的因素,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和持久性的特点,符合当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不应予以严厉的禁止。在双方当事人的共有财产问题上,法律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理协议看作是解决他们之间财产纠纷的根据,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一般应予认可。当然,此种原则以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时或同居结束时订有财产处置协议为条件。

2、分别财产制

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时或同居结束时不能就他们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达成处理协议,则我国法律应对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劳动所得、因继承所得、因受赠所得和因其他原因所得,均为个人所得。

3、共有制

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财产,采取共有财产制。非婚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区别,这种“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只能视为个人所得。非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从理论上讲,应属于按份共有。当事人舍弃合法婚姻,选择了未婚同居,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对于个人所得的财产只能归一方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同居期间另一方为“家庭”及双方父母尽了较多义务,但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很少,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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