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并给予原土地权利人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浙东农村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化,尤其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的浙东农村,面临着活跃民营企业和外资的企业涌入,以及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原有的征地模式政策和方式与新形势的社会发展产生越来越激烈的矛盾,急需不断创新模式和调整政策。
地土征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征用价格低。主要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补偿费明显较低。按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2.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一个村镇的土地补偿费收入往往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这笔钱怎样分配和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按浙江省委[2001]20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劳力安置等费用可分配到户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村集体收入,不得平分到户”。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执行不一。多数村民对土地补偿费放在村里不放心,怕村干部私分挪用,因而不少地方基本上是分配到户。因为这一情况鄞州区五乡镇过去曾出现集体拦路、集体上访要求把集体补偿款平分到户,镇政府果断采取了应对措施才得以妥善解决。3.失地农民尚有后顾之困。虽然总体上说,土地被征后的农民生活是有出路的,可通过土地调整或继续租田务农,到乡镇企业就业,从事第三产业,搞房屋出租等多种途径取得收入,有的还能从村集体经济中得到收入。但是,土地补偿费无论多少,总是有限的,一旦用光有可能陷入困难。特别是随着征地安置方式的转变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那些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仅靠有限的征地补偿费收入,生活难以长期维持。此外,由于一些民营企业不愿聘用本地员工等原因,致使许多土地征用失业村民,要求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一定程度上对当地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解决土地征用问题的几点看法:1.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和级差性等特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在政策选择上:(1)向集聚要空间,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促进企业向各类工业园区集聚;(2)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按照不同的投资、行业和产品生产的实际需要供地,鼓励服装、轻纺、皮鞋以及自行车、缝纫机、汽车和摩托车配件等生产企业建设多层立体厂房,控制摊大饼式的平面厂房,限制个别企业的圈地行为;(3)盘活农村宅基地,加快城市存量土地再开发步伐,防止城市文化广场建设互相攀比、贪大求洋。
2.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合理调节各方面利益,保持有竞争力的工业用地价格。土地价格一头不能少一头不能高,即补偿征地农民的费用不能少,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同时供给企业的用地价格不能过高,否则就会影响投资环境。发展经济浙江要保持有竞争力的工业用地价格,办法就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统一征地和供地,用拍卖商业性用地收入的一部分,来适当贴补农民和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3.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排好征地农民的利益。土地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农民失去土地后,一旦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必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建议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排好农民利益:(1)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将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这里大致有两种情况:对完全征地的农民,应及时进行农转居,然后加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进“社保”;对部分征地的农民,应及时加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进“农保”。(2)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公路、铁路等一般性建设项目,不能随意以国家重点建设名义压低征地价格,侵害农民利益。(3)适当比例留地,以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解决农民的生活出路创造条件。有条件的也可建设一户两套的新农村公寓,甚至有条件可以上级统一规划,村民入股集资兴建居民楼或商务楼,这样既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又能为其提供出租房,增加生活来源。(4)也可采取集体土地入股或土地出租,修建厂房出租等方式,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4.借鉴其它地方针对一次性征地与长期保障的矛盾、安置方式单一与安置对象多元的矛盾,对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办法根据区域的地理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农业产值等,确定片区综合价,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并以承包期30年为一周期,实行分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前三年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兑现,剩余27年的安置补偿费按年支付,被征地农民可凭《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领款卡》定期到农村信用联社支取。补偿标准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每三年调整一次。同时,被征地农民还持有一本《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权利证书》,如生产生活急需,可凭卡到信用社质押贷款。这一做法可以解决原先一次性补偿费到手后,容易“坐吃山空”,使失地村民享受到“老保”,而且还可传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