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禅城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婚姻自主权”的纠纷,判决父母应将居民户口簿提供给女儿办理结婚登记。
在古代历史长河中,由于“父权”的过于强大,子女的婚姻往往具有很少的自主权。经过近代“人格尊严独立”思想的洗礼,在许多自然人人格尊严方面都获得了空前地解放。
婚姻自主权便是“人格尊严独立”思想的一种体现,即自然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以意思自治,自愿地选择与某人结婚或离婚,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为更好地普及婚姻自由的思想观念和保证婚姻自主权,我国《宪法》专门规定有婚姻自由的相关条文。为更好地应对侵犯婚姻自主权纠纷,《民法典》和《民法典》规定有具体权利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官在相关纠纷中也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款进行断案。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规定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也就是说如果干涉婚姻自由是利用暴力的手段,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可能涉嫌犯罪的。
最后也告诫相关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自由可以彼此间多一份沟通,也多一份支持子女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