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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前写了一篇《律师这行,以前和医生很像》,其中说到:现在律师收费已经市场化了。市场化不代表公权力从此就放任不管。这不,最近几天,司法部 、发改委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已经在律师圈传开了。目前能看到的文本上,文号是司发通[2021]87号文,落款是2021年12月30日,也就是说,其实这份文件在年前就已经出台了,只不过在年后才传开而已。
在文章中我就吐槽过广播电台的广告语——“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费用太高”,这句话把很多确实需要咨询服务的当事人挡在了律师事务所门外。
在一个法治国家,人们解决纠纷,主要靠法律。自己不懂法律,可以问问懂法律的人,这个事情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进一步可以再问问,现在要想让事情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自己应该做些什么?所以,一个完整的咨询,应该具备以下几个部分:
1、律师一定要问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
可能的话最好让当事人提供证据——不是不相信当事人,而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相关的事实,那么在决定把事情闹到法庭上去的时候就要做好这部分事实不被法官认定的心理准备——当然,极个别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太过离谱,律师实在无法建立起对当事人的信任,那就更要看证据了。
2、律师要问清楚当事人在这个事情上想要达成的目的。
3、根据已有的事实、证据和当事人的目的,结合法律规定,给出判断,这个目的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4、如果当事人的目的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那么要告诉当事人,是因为缺哪些条件。
5、也是最后一个在咨询当中应该回答的问题:如何才能让这些条件具备或者是在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话,也要实话实说地告诉当事人,你的目的在法律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有替代方案的话也要说)。
这很像看病:
1、问事实:哪儿不舒服啊?
2、了解目的:想保守治疗还是开刀啊?(如果有的选的话)
3、告知诊断结果:这是什么病。
4、给治疗方案:问题不大,吃药就好/问题比较大,建议手术,想保守也行,就是慢一点/情况严重,我这就给你开单子,交费住院,下礼拜手术。
5、医嘱:记得吃药啊/ XX指标有点高,降下来再手术/这条腿保不住了,截肢的话也许还能保住一条命/对不起,我们尽力了。
绝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去找医生,看一看,检查检查,开药吃了就没事了,有些医生还会告诉你,用不着每次都到医院来开药,可以去药店买,一样可以刷医保。久而久之,同样的症状,自己也可以壮着胆子直接去药店,当然了,这样做的隐患就是症状相似的其他病,就会被自己“误诊”。当然了,如果说一开始就严重到要打针、开刀……是必须要找专业的医生的,至少我是不敢给自己扎针和用刀拉自己肚子的。
那么,这样的咨询应该怎么收费呢?还是用医院做参照,挂号费:据我所知,有的医院,普通号50,专家号300。至于看完了之后还要开药、验血、CT、手术……那是另外的钱,动动嘴皮子就能挣的,就这点,不能再多了。
有人问了,我怎么知道律师是不是在忽悠我呢?很简单:在当事人没有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如果问已经发生的事实在法律上的后果,任何两个律师的答案应该是一样的,任何一个律师和任何一个法官的判断也应该是一样的,所以,可以多问几个律师或者法官。至于后面怎么做事情才能让事情向着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那就见仁见智了。这也很像看病:生没生病,医生一般不会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怎么治,不同的医生可能会有不同的方案。我们自己生病,不也经常多看几家医院么?况且,生病,拖延了有生命危险,法律上的事儿,不至于有生命危险,理论上比起多跑几家医院,多咨询几个律师的时间应该是更宽裕的。
现在国家还是有公立医院的,所以,就算私立医院看不起,那么还是可以去公立医院的。虽然大部分时候人多,虽然偶尔医生的态度不是那么温柔体贴,但至少对于看病求药有个最起码的保障。这是为了处理好和自己身体的关系去看医生,为了处理好自己和别人的关系去看律师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因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不是国家开的,所以才有了我不大认同的十年前我从业界前辈那里听到的话“律师是为有钱人服务的”。
在法治社会,法律就是我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枪,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就是使用这把枪进行决斗。有人会使枪,有人不会;有人选择请人来教自己使枪,有人选择请枪手代自己上场……不管怎样,每个人都有权利知道:1、我可以用这把枪和对方决斗;2、如果参加决斗,规则是什么——这就是我在那篇文章中说的,在用法律这个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有权利获得对等的武装,而决斗技术那就是没办法的事了,至少在我们国家没办法,其他国家有强制代理制度:上法院打官司必须找律师。
至于闹到法庭上谁输谁赢,在开庭之前,事实和证据都已经固定了,所以决定案件输赢的不是别人,是当事人自己——在闹到法庭上之前,越早咨询律师就越早能够为将来可能的诉讼准备和固定证据,对于案件的结果就越有可控性,而如果等到决定告对方或者收到对方告你的传票了再找律师,说实话,我遇到这种临时抱佛脚的案子的感觉就像开盲盒一样。
扯远了,回来说律师费的事儿。在这个《意见》出台之前,各地物价局也制定过律师收费的标准,后来彻底放开,律师费由市场调节,翻译过来就是:当事人和律师自己约定,政府不管了(江苏是在2019年,江苏省发改委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文)。现在国家发改委联合另外两部门出了这么个《意见》,最重要的内容就是限制风险代理。
所谓风险代理,通俗地理解就是官司赢不赢很不确定,而且是有大概率要输,所以对于这种很难搞的案子,允许赢了官司以后再给律师钱,当然,对价就是要给律师很高的分成——以前规定风险代理的比例最高允许达到30%,后来市场放开以后,据我所知,有些案子有些律师能谈到50%。
从《意见》的内容上看,国家对于实践中风险收费的情况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正:
首先是范围上。《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不允许风险代理或变相风险代理。
这些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涉及公权力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这类案件的争议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做得对不对。我说过,在当事人没有隐瞒事实的情况下,这种案子的结果,在律师还是在法官那里,是不会有大的偏差的,这种案子如果律师说很不确定,难度很大,十有八九就是欺负当事人不懂了。
第二类是家事案件,要处理的就是人家的东西,双方当事人本来就火大,律师再从中间再切一刀,只可能拱火,不可能灭火。不如只让律师挣个死钱,能谈就谈,不能谈就判,这样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挂钩,有利于律师更加中立地判断案件,给当事人更准确地判断和预期。
第三类是弱者的案子,这就更不难理解了。
第二在抽成比例上,《意见》最多允许18%的,而且按照标的的金额,金额越高,允许的抽成比例越低。具体如下: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总的来说,大幅度降低了法律允许的律师风险收费的抽成比例,理论上大幅度降低了律师的实际收费。
除了对风险收费的限制之外,《意见》还再次强调了以前就一直规定的:律师收费必须入事务所账户、律师收费要开发票、律师只能收律师费其他办案费用(差旅费、查档费等等)得有相应的发票等等。总之满满地感受到的是,国家生怕我们律师多收钱。其实也不是绝对禁止,对于“有钱”的案子——不是“有钱人”的案子——排除公权力、家事和弱者之外,剩下的基本上就是商事案件了,还是允许多收一些的,这也算是某种意义上的“劫富济贫”吧。
PS:就算是“劫富济贫”,国家也还是给划下了底线,毕竟律师行业属于服务业,理论上不算实体产业,不能把大老板们(尤其是做实体的)薅伤了,而且必须要“有发票“——老板们花了钱了,就不要让人家交税了,该交税的是收了钱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