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和残疾赔偿金法院不再支持了吗?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此规定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不能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就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获得支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受害人及其亲属对精神抚慰金诉求的保护,当事人通常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因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援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二、可以同时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吗
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伤残则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果死亡则还要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1、仅仅是考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则二者是等额的;
2、一级伤残获得的赔偿数额有以下几项:住院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事故死亡,可以获得以下赔偿:如果住院话会产生如下费用,住院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如果没有都住院治疗就死亡,会获得如下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3、但是个人认为如果构成一级伤残,往往还会产生高额的护理费用、住院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从赔偿总数额来看,构成一级伤残所获得赔偿数额会高于因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数额。
在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后,司法机关也是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如果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财产也造成了危害后,受害人也是可以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的,但是受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死亡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法院则不会继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