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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成员国可以对WTO基本原则进行例外处理,被称为例外条款。即主要是指《关贸总协定》第20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一般例外和《关贸总协定》第21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之二“安全例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
1.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具体规定了可以免除成员义务的10种一般例外措施:
(1)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
(2)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3)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4)为保障与关贸总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实施所必须的措施,包括与海关执法、有关垄断、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的有关措施;
(5)有关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的措施;
(6)对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采取保护措施;
(7)对可能枯竭的天然资源采取保护措施;
(8)为履行政府间商品协定项下而实施的措施,但该协定应与其他成员无异议的;
(9)国内原料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时,为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可以限制这些原料出口;
(10)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的措施。
2.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5种一般例外措施:
(1)为维护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所必须的措施;
(2)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3)为保障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实施所必须的措施:防止欺骗和欺诈行为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影响、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有关个人隐私及保护个人记录和帐户的机密性、安全;
(4)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旨在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课税或征收直接税;
(5)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别是约束该成员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或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中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结果。
3.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般例外
《知识产权协定》也有类似规定,如第27条第2、3款有关可拒绝授予专利的条款等。
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可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成员援用一般例外条款采取有关措施的依据是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但是,一般例外的某些规定有成为某些成员利用为贸易保护措施的趋势,如保护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等,成为绿色壁垒。
世界贸易组织的安全例外规定,允许成员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
《关贸总协定》第21条规定:
(1)为了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不能公布的信息;
(2)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以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在战时或国际关系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3)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即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如限制对特定成员的进出口产品、贸易禁运、限制其他成员的进出口,以及解除与其他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之二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3条均有此类规定。
保障条款是指《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条款(即一般保障条款),以及一些特殊的保障条款,如《关贸总协定》第12条与18条的有关“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的保障措施条款、《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适用于个别成员的选择性保障措施条款。
保障措施全称应为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它是指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成员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对此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从广义上说,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条款都有保护的作用,保障措施也可以说是WTO公平竞争原则的例外,但例外条款与保障措施条款仍有很多的区别。
例外条款在进口方面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境内人类、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公共道德与社会秩序,国家的安全与和平;一般保障措施条款保护的是国内某一产业的安全。
例外条款,只要成员严格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制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布后即可实施;而保障措施条款是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经国内产业申请,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立案,需要通过主管部门调查、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与利益关系方磋商等一系列的程序,得出肯定的结论才能实施。实施保障措施要受到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约束。
例外条款通常采取禁止和限制的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是不会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来限制的。
一成员援引例外条款采取措施,受影响的利益关系方可以与该成员磋商,也可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如裁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受影响的利益关系方不能采取相应的反措施。而受采取一般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与该成员磋商,要求补偿,如达不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可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后,采取中止实施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它义务的反措施。
例外条款是经常使用而无期限的,保护是长期性的,即使在战时或国际关系的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也是没有明确的实施期限,而是视情况而定;保障措施条款只有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可使用,并有明确的实施期,即一般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成员为10年),保护是临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