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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信托

  	      	      	    	    	      	    

风险投资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 VCT)

目录

什么是风险投资信托

  风险投资信托是指把以高科技、互联网等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的信托,也可以说是一种基金的形式。由于对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风险投资信托中,委托人信托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投资信托的具体管理方式股权信托基本相同。股权信托是指以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处置对象的信托。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被投资公司的协定购买公司非流通股份或发起设立新的公司,并对所投资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受托人将公司分红股权转让价款扣除应得的管理费后作为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的偿还金支付给委托人。股权信托能够将社会闲散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急需资金或大量需要资金的生产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公司,是资金融通方式的有益探索,并且能够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风险投资信托的来历

  风险投资信托它是由1995年英国的金融法案确立的,用于个人投资于中小型未上市贸易公司。到1996 年4 月前,12个信托基金共募集了1.05亿英镑。VCT免于公司税和处理其投资时的资本利得税,同时个人投资于VCT也免于红利的收入税和资本利得税。

  英国政府历来重视风险投资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对早期阶段项目进行投资,具体体现有:1995年由保守党英国政府设立的风险投资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s,VCTs)。其当时推出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个人来投资于未能上市的中小型高风险公司。英国风险投资信托的上市交易机制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作为一种为风险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风险投资信托起源于英国,在1995年问世,其最初的设计来自英国1993年预算案。

  风险投资信托出现之后,非公开权益资本成为了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资本来源,而此前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养老金和保险金。可以说,由于风险投资信托的推出,其税收激励计划使得非公开权益资本投资者有效地对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当然,基于税收优惠的措施,风险投资信托受到政府相关法令的严格监管。风险投资信托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交由风险投资经理管理来投资经严选、早期型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信托在一级和二级市场均可认购。

  被专业基金经理人管理的风险投资信托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类似于其他的投资信托。投资者采取订购份额的方式来进行风险投资信托的投资,资金投向非公开公司(非上市公司)和在伦敦金融城二板AIM市场柜台交易上市公司,帮助他们进行融资,促进这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常情况下,英国本土的公司可以从风险投资信托处获得年度100万英镑的融资额。投资者可以享受收入税、资本利得税,以及由风险投资信托付给的股息税的减免,如投资于新的风险投资信托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英镑(平均额统计数字为2.5万英镑,投资的股份需要持有3年)可以获得基本税率下的20%减免。截至2003年4月的5年间,风险投资信托已经募集了10亿英镑的资金。

风险投资信托的优势

  风险投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代表的高风险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其特点是该信托的封闭期限较长,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投资风险与回报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能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信托的特点决定了信托机构与一般的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相比,在经营风险投资业务上有着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独立性。风险投资周期长,沉淀资本量大,风险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需要可供其自由支配的资本。但在一般的风险投资活动中,风险资本可能面临投资者的债权债务纠纷而被冻结甚至撤回,风险投资机构也会迫于投资者的压力而改变投资方向及投资模式,导致投资最终失败。 信托由于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与一般风险投资机构的运营环境不同,信托合同订立后,在信托期限内,信托机构运作信托资产不受委托人及其债权人的干预,使风险投资活动相对独立。

  2.融资方式多样性。风险投资具有高投入性,在各个融资阶段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单个投资者一般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而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额储蓄,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再将汇集起来的信托资金通过贷款、投资等形式供给资金短缺者。更重要的是,资金、动产、房产、地产及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财产权均可作为信托财产,因而与一般风险投资机构相比,信托机构的融资渠道更为广泛,保证了风险企业有充足的后续资金;信托机构还可通过资产规划减少这些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3.增值性。风险投资作为社会专业化细分的投资品种,其高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信托机构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出发点,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风险投资业务,由专业人士进行风险投资,利用规模优势进行不同的投资组合,降低了投资的风险。由于其资本实力还可取得一般投资者不易取得的大股东地位,从而拥有有效的表决权,提高了风险投资的成功率,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风险投资信托的具体管理方式与股权投资信托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