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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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是指一切可以利用于发展旅游业的自然资源和古今人文资源的总称。具体来说,自然资源包括:气候、地形,动植物、海滩、自然风景等,而人文资源则包括:民族、风土、人情、历史古迹、博物馆、饮食菜肴、工艺美术、文学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及众多的娱乐设施等。
1.旅游资源的多样性:旅游资源多种多样,既有自然形成的,又有历史遗留下来的和当代新建的,它与旅游目的的多样性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2.旅游资源的垄断性,即不可转移性:大家常常称旅游业为“无形贸易”,“风景出口”,实际上就是凭借着这些千姿百态的自然和社会文化资源把旅游者从世界上每个角落吸引到旅游地来的。旅游资源不同于其它各种资源,它有极强的垄断性。正如世界建筑史上最伟大的奇观之一的万里长城,是在别的国家看不到的。正象许多游客讲的那样,“到了中国,没有去北京,等于没有去中国,到了北京,不去游长城,等于没有到北京。”
3.旅游资源的季节性:除了会议、商务等形式的旅游以外,观光旅游受季节的制约最大。这特别表现在海滨城市,每到夏季,前来避暑的游客蜂拥而至,以致于出现了超饱和现象吃、住、行、游、购、娱乐等都出现了问题,以致有人发出“花钱买罪受”的怨叹。而到了10月份至次年5月份来这些,旅游胜地的游客就寥寥无几。因此,旅游的季节性造成旅游业的淡旺季。旺季越长,旅游业的收入就越大,反之亦然。
4.旅游资源的民族性: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历史背景、经济状况不同,所以他们的生活方式、服饰装束、风土人情、住宅建筑、风味小吃等等也不同,带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如内蒙古草原的蒙古包,西南地区的竹楼,北方的四合院,以及傣族的泼水节,藏族的浴佛节,侗族的花炮节,彝族的火把节,壮族的歌圩等等。在这些盛大民族节日和盛会里,各族人民身着艳丽的服装,载歌载舞,兴高采烈,气氛非常热烈。这些盛会对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来讲,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
从以上几个特性来看,旅游资源犹如一面镜子,它以独特的方式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艺术、物质和文明水平。通过它们不仅可以看到昨天,还可以展望未来,增强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1.自然旅游资源
2.人文旅游资源
1.自然性原因
第一种情况是天灾。例如,地震、山体滑坡、火山喷发、火灾、水灾等。这些自然灾害对旅游资源造成的损坏是极为严重的。
第二种情况是自然风化。例如,风蚀、日晒雨淋、水浸等。这类原因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或损害最为常见,尤其多见于对历史古迹和建筑物的破坏。例如我国山西的云冈石窟,由于长期的风雨剥蚀和后山石壁的渗透水浸泡,大部分洞窟外檐裂塌,很多雕刻被风化,有些岩壁人物已断头失臂,有些岩壁人物则面目模糊。
第三种情况则是生物原因造成的破坏。例如某些鸟类以及白蚁的破坏作用也可对历史文物和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
2.人为性原因
这里所说的人为破坏,有少数属有意的主观上的人为破坏,大量的是无意的客观上的人为破坏。
在这类原因中,一部分是由旅游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破坏。例如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埃及金字塔由于长期大量游人的攀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又如我国万里长城的某些地段也有类似的问题,有些旅游者的乱刻乱划更是加剧了损害的严重性。由于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和乱丢弃物,世界上许多著名的旅游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和环境污染。
我们应该认识到,每一个旅游区的接待能力都是有限度的,都有其接待旅游者的负荷极限。一旦超过这个极限,该地旅游资源遭受破坏的可能性会成倍地增加。
另一部分人为破坏则是由当地人、甚至是由旅游企业自己造成的。这类人为破坏比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更严重,危害更大,而且更不容易控制。在我国,对林木乱砍滥伐者有之;为修屋建房而挖取长城砖石者有之;向河、湖乱倒垃圾甚至排泄工业废水者有之;偷猎和贩卖稀有动物者有之。有些地方盗掘古墓文物的事件屡有发生,以致流传有“要致富、挖坟墓”之说。
人们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要使这些旅游资源将来能继续造福于人类、服务于国家和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就必须注重对它们的保护。
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应遵循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来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对于自然作用所带来的危害,主要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预防。例如将秦俑和半坡遗址这样的古迹建为室内展览馆,以减小风化作用的影响;对容易遭受鸟类危害的古建筑架设隔离罩等。对于因条件限制不易采取类似措施的旅游资源,则应经常检查,对发现的损害及时进行治理和修缮。
为了防止由于旅游者的原因而对旅游资源带来的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
对于旅游者以外的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破坏,除应加强对保护旅游资源的宣传外,还要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由于旅游资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人们难以制定全面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但我国有不少法律和法规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保护旅游资源有关。例如《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在采取宣传、立法等预防性措施的同时,对损害和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破坏者,追究其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宣传和立法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要分清和落实相关执法和保护工作的责任。由于目前在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问题,我国有些地方的旅游资源保护工作仍处于空白阶段。不过,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在深化体制改革中,在全民进行旅游教育中将会得到相应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