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信托(Liquidation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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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信托,是信托公司受信托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的解散清算事项。这里的委托人既可以是待解散清算的公司,也可以是法院。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即代为委托人向主管部门申办解散手续。信托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即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等关系进行清理,为公司偿还债务,收取公司的对外债权,缴清公司应纳税款并对公司的剩余财产按公司章程或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等。清算结束后,信托公司须提出清算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送交委托人和法院。
1、公司解散的原因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括:
各种公司组织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
2、信托公司的义务职责
公司的解散须办理解散登记及各种必备的手续。至于破产则另有破产程序,不在普通办理解散手续之中。如果酝酿解散的公司生机尚未绝望,或只是因一时周转困难但股东尚强烈愿望经营下去,此时若公司咨询于信托公司,如信托公司认为其可以转机,则信托公司当以谋划维持为先而对该公司设法相助。若公司毫无转机希望,只得解散,则信托公司只好接受委托办理解散事务。
清算与解散紧密相连,清算手续因解散而发生,解散手续必经清算才可得以了结,所以公司解散事务与清算事务每每都是委托同一信托公司代为办理。
1、清算人的选任与解任
信托公司办理公司清算,首先应取得清算人资格。信托公司因选任者选任而成为清算人,选任者自当具有解任信托公司的清算人职务的权利。信托公司被选任或被解任清算人职务时,都需在一定的时日(一般为15天)内将其住所、名称及就任、解任日期向法院呈报。若信托公司成为清算人是由法院选派的,还应公告其受任解任。
2、信托公司的职权与职责
信托公司一旦被选任或选派为清算人则具有代表公司一切行为的权力,此种职权与清算公司的董事相同。
信托公司既为清算人,就须履行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的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