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信托
公司设立信托,是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设立事项的信托。委托人一般为公司的发起人。信托公司根据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股设立)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报送有关文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信托公司只负责监督发起人的认购情况;采取募股设立方式,信托公司一般负责向社会募集股票的工作。待公司依法宣告成立时,信托关系即告结束。公司设立信托实为代理业务,信托公司为代理人,只为公司设立代为办理有关筹建事务。
公司设立过程中信托机构代理的内容可根据被代理人的实际需要而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委托人)共同商定,大体上的内容包括:
- 代理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和核算体系。包括为被代理人设计、制定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拟订编制有关财务、会计等专业文件和办法,审核、检查、清理财务会计科目、报表和业务记录,并提出审核和清理的专题分析报告,建立会计帐簿,编制预决算报告,培训会计人员等。
- 代理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组织机构等等。
- 代理办理有关外部事务。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营业执照事宜,代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事宜,代向银行开立帐户等。
- 代募股款。
- 代理其他双方商定的事务。
- 委托人向信托公司提出代理申请,填写代理申请书,说明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种类、方式、资金来源,并且要有主管部门的批文等等。
- 信托公司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及设立新公司的条件进行审查。
- 审查合格后,双方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签订“代理协议书”,以明确代理事务的范围、程度及双方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 信托公司依照“代理协议书”的规定代理新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
- 新建公司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信托公司按照“代理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手续费,双方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