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事由(reason of dis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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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解散事由包括了公司终止的全部原因。狭义的解散事由是指除破产解散以外的解散事由。
任何一部公司法都有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因为这是公司走向“死亡”的必然要求决定的。但不同公司法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是不同的。离岸公司也要有自己的消亡制度,自然也有解散事由的规定,例如维尔京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规定的公司的存续期间一旦届满或者一旦发生了公司的组织大纲或章程中指定的应当终止公司的事件,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就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进行解散和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般解散事由和行政解散事由。
其中,一般解散事由包括:
2.股东会决议解散;
行政事由解散包括:
1.虚假注册资本;
2.虚假证明文件;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
4.不办理注销登记;
5.虚假年检;
6.连续两年预期不年检;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8.超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