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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工伤(occupational injuries)

目录

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认定工伤的条件及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增工伤认定情形:上下班途中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时间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的程序

  1、申报工伤事故

  (1) 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

  (3)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

  (2) 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3) 书面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申请人。

工伤事故

调查

  如果工伤事故属于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如果工伤事故属于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因其影响面大,所以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以国家经贸委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为主组成。

  工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详细了解和面谈,有权索取所需的信息,凡是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工伤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意见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存在不一致,经多次调停以后,仍然存在分歧的,可以交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并且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该把握的时限。

  工伤事故调查的目的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

  (2) 查明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3) 确定工伤事故的责任者;

  (4)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与该事故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符合避嫌原则;

  (2)具有工伤事故调查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处理

  根据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工伤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进行工伤事故处理。如果事故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或者是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去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的,也同样要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事故处理的时间限制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允许拖延时间,必须在一定时间(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调查有困难的,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而且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一律应予以公布。

  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原则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工伤鉴定依据和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

  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4个方面的医学检查,对其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做出鉴定结论。

  根据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分为10个等级469条。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工伤的争议

  工伤争议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

  (1)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4)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在工伤保险工伤认定评残鉴定或者保险待遇发放方面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章第55、56、57、58、条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工伤保险机构及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quot;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企业中的替工人员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致残,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徐某替其兄长到某公司当搬运工,徐某在搬运原材料时,因原材料垛倒塌,左脚被砸成粉碎性骨折。农民徐某认为他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残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该公司则认为徐某是顶替其兄长工作的,不是公司的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部问题的复函》,徐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6个月,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视徐某为本公司职工,对其按职工对待,又因其伤残事故是在工作时造成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确定为工伤?

  某砖厂工人姜某在上班时间为该厂砖窖封窖门时,突然倒地身亡,据其家属反映,事先没有任何征兆。《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职工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这一条款,姜某是在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 职工在下班途中为抢救一家企业的财产而造成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人李某在下班途中,巧遇一家电脑商店发生火灾,他为抢救这家商店的财产被烧伤。虽然他抢救商店财产的活动,并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内,但他从事的是对社会有益的活动,根据《试行办法》第8条第款的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李某所受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企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临时雇用农民工,当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某厂为了搞厂内清洁卫生,临时雇用5名农民清理车间废渣。该厂并没有与5名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商定清渣两天,每人支付100元,没有其他待遇。 在清渣过程中,农民田某不慎从屋顶跌下,造成脊椎粉碎性骨折致残。田某虽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与企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田某受伤致残是发生在清渣过程中,属于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工间休息时散步,走到另一公司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杂物砸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但是职工被砸伤事故并没有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而是发生在别的公司楼下,所以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受伤害职工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属于受伤害职工与应对此事故负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有例外,比如,属于单位管理的职工宿舍,因墙壁倒塌砸伤工人,造成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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