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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根据1991年7月25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伤亡事故分为四种: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即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职工1至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条、第6条的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立即报告”是指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收到伤亡事故报告的机关,应按照事故的种类和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逐级报告,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应报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伤亡事故的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按伤亡事故种类分别成立: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备所调查事故的专业知识,并且不与事故的发生有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规定时间完成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事故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责任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4章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凋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伤亡事故处理,应当在90日内结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束的,经批准可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高劳动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原劳动部于1989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0日以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综合月报表及文字说明报送原劳动部。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须在发生事故的2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将事故快速及时报原劳动部,矿山事故报矿山局;须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原劳动部。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在发生伤亡事故后,不论何种情况,均须在事故发生当天及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统计处理。凡不属于本地劳动部门统计的,要立即转告应负责统计的部门。另外,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于1992年10月15日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