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分类表(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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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表是根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的,是目前惟一国际通用的专利文献分类和检索工具。
IPC按照五个等级分类,部(Section)、大类(Class)、小类(Subclass)、主组(Main Group)、分组(Group),
例如,专利“自动人造花叶”(ZL94230987.1)的IPC为A41G I/00,专利“双排电话按键盘”(ZL01257183.0)的IPC为H04M 1/23。
其中部是分类表中最高等级的分类层,按照领域不同,分为八个大部,用一位的英文字母标记,分别是A.H。每个部分下属设有多个大类,大类是由二位数字组成,每个部下面有不同数量的大类,例如:A01,农业;林业;畜牧业;打猎;诱捕;捕鱼;小类有一个大写字母组成,例如:A01B,农业或林业的整地;一般的农业用机械或工具的部件、零件或附件;每个小类细分为许多组,其中有主组和分组,主组由高层类别号加上一位到三位的数组成以及“/oO”组成,例如:A018I/00,手动工具;分组由小类类别号以上以及小类类别号的标记加上一个一位到三位的数字,在加上除“oo’’以外的二位到四位数组成。
虽然IPC对各个类别做了明确的定义,但是具体给专利标记分类时,需要遵循IPC的分类原则。IPC分类表分类表定义了5个分类原则:
(1) 整体分类
有的技术主题应当尽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来分类,而不是将它的各个组成部门分别分类。
(2) 功能分类
技术主题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的,分入适当的应用分类位置。
(3) 应用分类
有的技术主题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分类位置;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应用分类位置的,应当分入适当的功能分类位置。
(4) 既功能分类又应用分类
有的技术主题既按功能分类分入功能分类位置,又按应用分类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该功能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应用分类位置;若分类表中不存在应用分类位置,则只分入功能分类位置。
首先,从IPC的定义可以看出,IPC类别标记是多层次的,层次的深度达到了5层。其次,从IPC类别的划分原则上看,按照不同的划分原则,一个专利往往有多个标签,从USPTO的官方网站上检索到的专利,IPC标记绝大数都是多个的,例如:专利号为4,910,036的美国专利的IPC号为:A23L I/0522;A23L 1/321 A23L 1/391 A23L 001/321A23L 001/195;A21D 002/36。日文的专利提供的IPC标记也是多个的。造成多IPC标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IPC类别系统分类原则之间存在重合,有些专利按功能分类有一个相应的IPC,同时按照应用分类也会有一个相应不同的TPC标记。
例如:能装入多个胶卷、并可按需要曝光其中制定胶卷的照相机及其在飞机上的装置。即按功能分类分入G03B 1 9/06,而按应用分类分入B64D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