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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又称“从属权项”,是跟随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改进,本身必定落入独立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但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同,但反映更加具体。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从属从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从属于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一般包括其所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内容两部分。
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它方式表达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需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
(2)特征部分。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引用两项以上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多重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再为其他多重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有密切关系,是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再加以限制,这种限制由其特征部分所规定。所以从属权利要求不只在形式上属于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而且在保护范围上也从属开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本身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一项或几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3)在有附图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图中出现的,应将该特征的标记加注在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后面。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应当满足的条件至少有:前向引、择一引、多项不引。采用“引用”方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使权利要求书简要、清楚。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采用上述引用方式之外的方式撰写从权,但没有导致权利要求出现“不简要、不清楚”的缺陷,可否接受。先介绍上述几种引用方式。
(1)“前向引”指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其前的权利要求,其前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为何禁止“后向引”方式,其原因在于“后向引”容易(但并不必然)引起权项之间的关系混乱,导致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出现不清楚的缺陷,而且,“后向引”方式也有违撰写常理,给阅读者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2)“择一引”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只能以并列可选方式引用。为何禁止“并列同选”方式,其原因在于权利要求的独立特性,如果把“引用部分”全部直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该项从属权利要求将与其他权项不发生任何关系,从属权利要求之“从属”是仅就形式而言,就实质内容来说,权利要求之间并无“主从”之分、无“独立与不独立”之别。独立特性使得权利要求之间相互排斥,仅能各自为用。
(3)“多项不引”指一个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的权项不能被另一项引用多项权利要求的权项引用。为何禁止“多项互引”方式,其原因在于“多项互引”存在多个技术方案间的组合,容易(但并不必然)引起权项之间关系错乱,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出现不清楚的缺陷。
除上述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问题的三项限制外,通常还存在第四个限制,即“跨独不引”,所谓“跨独不引”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放在该独立权利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也就是说,引用者与被引用者之间不能存在独立权利要求。为何禁止“跨独引用”,其原因在于满足撰写的既有惯例,减少阅读者的阅读负担。
从上述对“引用部分”引用限制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实际上真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形成限制的是“择一引”,其他的限制原因则过于牵强和苛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限定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对引用权项中的某个(些)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这种限定的性质为局部限定,限定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纵向型从权,之所以称为“纵向型从权”在于:该类从权从内涵意义上提高(增强)了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
二是在引用权项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追加新的技术特征,这种限定的性质是整体限定,限定后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横向型从权,之所以称为“横向型从权”在于:该类从权从外延意义上拓展了专利的保护视角。有种观点将前者称为限定型从权,后者称为增加型从权,这种称呼实有不妥之处,其实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均是对被引用权项的限定,均属于“限定性”从权。
况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也是用“限定”这个术语概括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并未进一步区分具体如何限定。由此可见,为严谨起见,将“限定”进行区分最好分类为“局部限定”和“整体限定”两类,相应地,对限定后的从权最好称为纵向附加型和横向附加型从权。
对于纵向附加型从属权利要求,根据附加技术特征与限定对象之间的关系,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修饰性、实化性和解释性从属权利要求。这种划分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1)修饰性纵向型从权。该类从权在保持中心术语不变的情况下对限定对象的外延进行窄化,使得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得以提高、产生出新颖性。
(2)实化性附加型从权。该类从权对抽象的限定对象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实例,使得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在产品或具体流程。
(3)解释性纵向型从权。该类从权对限定对象的术语进行内涵解释,便于审查员理解抽象的权利要求,从而加快审查。
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之所以能够构成一项完整的权利要求,原因在于他们之间通过“连接点”关联(此处连接点不指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之间的“其特征在于”这类形式上的连接点)。连接点的性质取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由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分为局部限定式的纵向附加型从权和整体限定式的横向附加型从权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从权连接点的属性、显隐不同。
(1)对于纵向附加型从权。在该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由于限定性质为局部限定,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必然存在一个明确、清晰的连接点,该连接点一方面是“引用部分”引用权项的一个技术特征,另一方面是“限定部分”将要限定的限定对象,如果没有连接点的存在该项权利要求将缺乏引用基础,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经过对该连接点的“局部”限定后,本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总数虽然和被引用权项的技术特征总数没有发生变化,但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细化了连接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
(2)对于横向附加型从权。在该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由于限定性质为整体限定,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之间的连接点可能并不明确,需要阅读者根据附加的技术特征与被引用权项的全部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行推导,该关系可以体现为时序先后、结构附属、应用场景等。由于是推导,难免出现不符合本意之处,因此撰写此类从权时应当重视连接点的凸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的连接点还受到引用部分引用的主题范围的限制。该连接点必须属于主题范围之内的内容,也就是说,整体限定只能向内限定以便缩小权利要求的主题范围,而不能外向限定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主题范围。
1、一种XX方法,特征在于,包括A、B、C、D特征。
2、根据权1或4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A包括a特征。
3、根据权2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a包括a0、a1特征。
4、根据权1所述的方法,特征在于,D包括d特征。
5、根据权1或2或3或4的方法,特征在于,B包括b特征。
6、根据权1或2或3或4或5的方法,特征在于,C包括c特征。
本例中出现了“后向引”、“多项互引”现象,按照目前的审查标准,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权2、权5、权6肯定存在不“简要、清楚”的缺陷。现将上述权项的技术方案进行细化明示,看看是否存在这两个缺陷。
(1)关于第2项权利要求。权2“择一”引用了权1和权4,权4引用的权1,权4位于权2之后。将权1和权4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2中,可得到权2包括的两个并列可选方案:①A(a)+ B + C + D;②A(a)+ B+ C + D(d)。该两个技术方案就“清楚”的标准而言,这两个方案的类型均为方法,确定的保护范围明确,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就“简要”的标准而言,这两个方案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不“简要”的问题。
(2)关于第5项权利要求。权5“择一”引用了权1、权2、权3和权4,权2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将这些被引用的权项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5中,可得到权5包含的六个并列可选方案:
①A + B(b)+ C + D;
②A(a)+ B(b)+ C + D;
③A(a)+ B(b)+ C + D(d);
④A(a:a0、a1)+B(b)+ C + D;
⑤A(a:a0、a1)+B(b)+ C + D(d);
⑥A + B(b)+ C + D(d)。
由上可知,这六个技术方案就“清楚”标准而言,他们的权利要求类型均为方法,保护范围仍然明确,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就“简要”标准而言,这六个可选方案也不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不“简要”问题。
(3)关于第6项权利要求。权6“择一”引用了权1、权2、权3、权4和权5,其中权2和权5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按照上面的分析方式,可得到权6包含的12个并列可选方案,这12个技术方案同样不存在不“清楚”和不“简要”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清楚地看到:后项引、多项互引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出现不“清楚”和不“简要”的缺陷。在撰写实务中出现上述引用方式似可接受。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规范从属权利要求引用方式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并未列为发明专利初步审查条款和实质审查驳回条款,更不是无效宣告的理由,由此似可推出,对于立法者而言,其立法本意恐也无“必须按照上述四种方式引用”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