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Governance)
治理一词在政治学领域,通常指国家治理,即政府如何运用国家权力(治权)来管理国家和人民。在商业领域,又延伸到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指公司等组织中的管理方式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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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GG)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此外,K·J·霍尔斯蒂(K·J·Holsti)强调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秩序加上某种意向性,秩序意味着对行为的限制。星野昭吉将治理分为平行治理和垂直治理,认为治理的本质是一种非暴力、非统治的治理机制,而不是强迫和压制。库伊曼(J·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Vliet)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其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
在治理理论的大量学术文献中,最负盛名的是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 J·N· Rosenau)的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这些管理机制“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总结的治理的四个特征:
治理包括国家、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他们都对持续的人类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家构架一个可行的政治和法律环境,私营部门创造就业和收入机会,公民社会协助政治和社会互动,动员各种力量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活动。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治理的基本要素是:参与和透明;平等和诚信;法制和负责任;战略远见和成效;共识;效率。
治理的目的是社会公正、生态可持续性、政治参与、经济有效性和文化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