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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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总体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而实际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括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降低到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解除合同,另订其他补救合同,以实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一致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2、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
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 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 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 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 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 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归责原则的区别。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 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 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实际上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 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 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 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举证责任的区别。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 在合同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 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 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 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 在某些侵权行为中, 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问题举证, 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 在合同责任中, 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否则, 应承担违约责任。
3、时效的区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 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定, 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 无损害事实, 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 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范围的区别。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 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 还包括间接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见, 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因此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 不法行为承担何种责任, 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 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所以, 责任竞合问题在近百年以来一直是民法界争论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