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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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特指掌握公共权力者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背离公共权力的授权目标,违反公共权力的使用规范,牺牲公共利益谋取少数人利益的行为。
腐败的性质是公共权力的异化,是人民授予的为社会服务的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异化为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
1、利己性。利己性是腐败主体的目的与动机的必然反映。任何腐败现象都表现为腐败主体(个人或组织)以谋求利益、享乐、好处为目的的腐败行为。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是腐败主体从事违法乱纪勾当,发生腐败行为的原动力。而许多具体的腐败现象,都是腐败主体实现其利己动机或目的的行为和过程。
2、损他性。任何腐败主体在实现利己目的的同时,必然是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众整体利益为代价。它在有些腐败行为中表现得既直接又具体,在有些腐败行为中则表现得比较隐晦和间接。但是,无论表现形态如何,其损他性的本质没有改变。
3、权力变质性。腐败的具体形态各式各样,但归根结底是公共权力的蜕变异化。由于权力具有正向和逆向双向性的功能,当权力顺向运转时,会产生正效应,反之,会出现负效应。腐败主体利用权力的这种双向性功能,使权力逆向运转,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私有权力,由此导致权力的腐败。
4、反社会性。腐败现象是社会阴暗面和丑陋面的反映,它与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健康力量相对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主流所必须消除的逆流。
5、隐蔽性。腐败主体作为一种反社会力量,本质自私而心理脆弱,表现在行为方式上,往往隐蔽行事。特别是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腐败行为,多数采取幕后活动的方式来进行,在事实上也只有私下交易才能掩人耳目,其目的才能得逞。怕公开,怕曝光,怕揭露,几乎是一切腐败主体的共同心理。
6、传染性。腐败本身具有某种活力与张力。例如贪赃枉法、以私害公等都是传播迅速的病疫。一位西方学者曾经指出:一旦某个组织(而不单是某个人)变得腐败了,或者当腐败变成了一种正常的可以被接受能办理公事的方式时,这一组织的日常工作就会被系统的腐败所支配。一旦腐败进入某一政府机关的血液,它就会迅速遍及这个机关的全身≯如果不加以诊治,最终必将断送政府的可信赖性和战斗力,这种传染性在社会缺乏预防和控制机制之时,就会导致腐败现象。
7、顽固性。腐败的利己性和传染性,与滋生腐败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使腐败现象成为政治系统的痼疾,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大顽症。自国家产生以来,任何社会及其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有腐败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8、可控性。腐败现象尽管顽固,但并非不可控制。经验表明,反腐败力量越强大,决心越坚定,措施越得力,行动越有效,对腐败的控制程度就越高。
腐败一般属性体现了它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存在的共同特性。但是腐败现象毕竟不是一具顽石僵尸,它是一种经常变化着的活动性病菌,要消除它,还需要研究它的特殊的本质与性能。
1、遗传力。腐败主体实施腐败行为的原动力是极端利己主义,这种利己主义思想观念从古至今有极强的遗传力量。私有观念的遗传“基因”-_代传给另一代,一直传递了几千年,并且还要继续传下去。要消灭腐败必须消灭腐败的遗传“基因”,而遗传“基因”的消灭还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由此可知,若干腐败主体的被消灭并非腐败现象的灭亡,因为腐败“基因”——私有观念还相当普遍而又根深蒂固地渗透到人们的血液里,潜伏在人们的头脑里,一旦时机成熟,条件具备,它便会借尸还魂,死灰复燃。
2、噬权力。腐败成为政治系统的痼疾,说明腐败主体攫取的最大“财富”是政治资本,猎取的最大目标是政治权力。腐败主体的难移本性往往表现为嗜权如命,噬权为生。特别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升官与发财往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融为一体,政治权力成了获取财富的手段与捷径,官本位与权本位成为腐败主体的精神支柱。
3、寻觅力。腐败“基因”有相当长的潜伏期,天生造成了腐败主体有相当强的寻觅力量。腐败主体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动机,没有机会寻觅机会,有了机会抓住不放。在腐败主体看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转型期是实施腐败行为的最佳时机。在这样的过渡时期,腐败主体寻觅管理漏洞,寻觅法律、政策缝隙,寻觅监察制度的空档,特别是寻觅价格差、利率差、汇率差等造成的巨额“租金”,简直是如鱼得水,如虎添翼,往往不需要任何成本投入,但却能获取巨额的“收益”。
4、腐蚀力。腐败主体异乎寻常的寻觅力,使其抓住机会大肆鲸吞、挥霍属于国家和集体的钱财。这首先对那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的人产生相当大的诱惑力,对整个社会公众的思想、心灵、价值观、道德观产生严重的腐蚀力。既然腐败主体不需要任何投入就能得到物质、精神上的大量“好处”和“实惠”,其他社会成员何不循其道而为呢?于是便会诱发攀比、模仿之风,这将会对整个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5、借用力。腐败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内部及外部敌对势力的借用力量。敌对势力要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制造混乱与动乱,进而摧毁该国家与地区的政权,最好的借助力量就是腐败。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和平演变”战略,实质上就是使之腐败自毁的战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政治家曾公开宣布他们对东方社会主义国家到20世纪末就可以达到“不战而胜”。
6、反弹力。腐败具有极强的反弹力量。用中国战争年代的一句政治术语,可以把腐败称之为向和平社会发动疯狂反扑的“还乡团”。如果不及时、坚决、严厉地加以打击和遏制的话,它就会变本加厉地滋长蔓延,对它进行治理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7、畏民众。腐败实质上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剥夺和践踏,人民群众对它看在眼里,恨在心头。腐败也最畏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反腐败,腐败现象便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直至控制到最低程度。
8、畏权威。腐败除了畏惧民众,还畏惧权威。这个权威是指党和国家的权威,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腐败主体既有贪婪、顽固的本性,又有欺软怕硬的本性。一旦党和国家恢复和建立起它应有的权威,腐败主体便会惶惶不可终日,至少可以较快地遏制住它滋长蔓延的势头。
1.结构性腐败:是指由于社会结构和政权体制的问题而导致的整体性腐败,在这种腐败中,没有直接的责任人可以为腐败现象负责,更无法打击,这种腐败,在不进行革命性变革的前提下无法解决;如封建社会的封邦建国的政权体制,就必然导致结构性腐败。
2.机能性腐败:是指在合理的社会结构之中,由于非结构性因素导致的社会中某一部门的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而产生的腐败,这种腐败是机能性的,可以由社会的改革来解决;如司法腐败就属于机能性腐败。3.个体性腐败:是指以个体形态表现出来的,公共权力的行使人违背公共权力的授权目标,违反公共权力的使用规范,牺牲公共利益谋取少数人利益的腐败现象。这种腐败是在现代社会中最为普遍的腐败,本文的主要针对这种腐败展开讨论。
腐败的危害不仅仅表现为社会的经济损失,腐败的最大危害在于,它会使国家政权逐步丧失合法性根基,使人们丧失对国家制度的忠诚,从而出现国家和政权体制的"合法性危机"。从经济学角度看,它对国家的政治损害远远大于腐败者的个人收益和相关人取得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