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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

目录

什么是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摆脱因出口收入下降而 发生的国际收支困难,缓和初级产品出口国因 此而产生的不满而设立的一种专项贷款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该项贷款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3年2月通过的一个“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的决定而设立的。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决定内容

  初级产品出口 国家如果由于出口收入下降而发生国际收支困 难时,可以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外,另向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申请专项的出口波动补偿贷款。贷款额度最初规定为相当于会员国份额的25%,1966年9月将贷款额度提高到份额的50%,经基金组织同意可达到份额的100%。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条件

  (l)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须是短期性的

  (2)出口收入的下降是会员国本 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

  (3)借款国 有义务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采取适当措施 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 贷款期限为3一5年,并且要求借款国的 出口收入一旦恢复时,要尽早归还贷款。

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相关内容

  在1962年,当第一次一般借款协议(GBA)决议创造了在试验基础上的补偿贷款办法(CFF)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被迫开始着乎解决在较不发达国家对外汇需求很有可能且最终的确变得非常急迫时,有效地满足发达国家如美国对于提款权的相对高要求的难题。

  最初的补偿贷款办法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身能够借入需要的超过规定配额水平的主要货币来满足成员国的提款需求。获得更多可贷资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使穷国在不用采取通常会对其国际贸易资源分配有负面影响的严格控制物价稳定政策的同时,实行使出口收入增长的经济计划。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一般借款协议和补偿贷款办法项目已经吸收了世界上十个对其出口有着高需求的工业国家来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大笔这些国家的本国货币,这一活动开始需要国际货币体系进行修正。这一协议在1969年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的附件被正式程序化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使用的将这些急切需要的货币注入实际运作中的工具叫做特别提款权(SDR)。在1973年阿拉伯-以色列战争后爆发的国际石油危机之后,特别提款权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运作中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当油价开始暴涨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引入了第一和第二石油进口“办法”(分别引入于1974年和1975年),在外汇资金方面帮助满足较不发达国家对于石油需求,虽然这些国家通常都没有足够的硬通货来偿付石油进口的成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14个出口国一共借入了近70亿美元资金。这一特别储备金被用来为55个不同国家提供特别提款权。其中总数(总量为69亿美元)的近40%被用来帮助4-5个发展中国家,同时有惊人的近35%的资金流入了仅仅两个工业国家(英国和意大利)。

  但是,总的来说,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价格危机产生的问题在最穷的第三世界国家成员中影响最大。它们本来就缺乏获得偿付普通贸易赤字的硬通货的能力,又由于石油危机被引入了更大的不均衡。这些国家越来越深地陷人了硬通货赤字的漩涡中,不得不为获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额外的提款而接受某些形式的“限制条款”。在20世纪80年代付诸实践后,限制条款可观地降低了各国的内部赤字,但同时有些人认为一些过于节俭的要素(工资价格冰冻和政府人员裁减)可能会在中长期带来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