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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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承运人是指对于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承运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的货物,或受不特定多数人委托运输货物的人。不论任何人托运货物,或任何旅客搭乘,公共承运人都有运输的义务。因此对于公共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往往以强制性的法律予以调整,以确保公共秩序。中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公共承运人有义务接受任何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对货物的损失负责,仅有少数例外可以免责。正如人们所说,公共承运人是货物的保险人。与公共承运人相对的私人承运人只对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而且最多只因其过失而对客户承担责任。
英国法中公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除非其能证明灭失或损害是由下列四个公共承运人免责事由所致,即:天灾、公敌、货物固有缺陷、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错或欺诈。同样的规则亦存在于美国,只不过美国法以保险人责任表述之 。
私人承运人与公共承运人有以下几点区别:
1.公共承运人是指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且运输航线、班次、运费都固定公布的运输者,一般指班轮公司,签发班轮提单;而私人承运人一般为租船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租约提单。
2.班轮提单下承运人较为固定,如果是班轮公司自己的船舶,则为船东;如果是光租,则为光船租船人,即受益船东;而在租船运输下,租约提单的承运人识别一般依据提单正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