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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
根据认证机构的能力和从事认证活动业务领域的不同,认证机构可以分为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服务认证机构、特种职业人员认证注册机构等。其中,把验证组织管理体系与规定要求符合性的机构称为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如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机构;把验证组织(供方)提供的产品与规定要求符合性的机构称为产品认证机构;把验证服务过程和结果与规定要求符合性的机构称为服务认证机构。而特种职业人员认证注册机构,按照国际上的划分,可以认为其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认证机构。
认可机构主要任务是确立全面的认证机构组织结构和认证过程。为此,它必须明确地确定所需的必要条件:
(1)认证机构的组织和结构;
(2)采用的认证过程。
作为认可基础,所有的必要条件和讨论的问题都需要有认可机构的记录。这可以通过认可机构内部文件或认证体系外部文件的形式来实现,但由认可机构使用。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1)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2)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1)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2)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其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要求主要是:
——对其认证决定负责;
——具备对相关工作负责的管理者;
——允许与认证活动相关的利益方参与和监督其认证活动;
——具备机构稳定运作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源等广义的资源;
——规定授予认证的条件;
——具有处理申诉和投诉的机制;
——避免受商业利益的驱动;
——避免相关机构的利益影响;
——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