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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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
计算资本利得的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叫做资本市场线。它表示由无风险资产和市场有价证券组合构成的有效有价证券组合的直线,它描述有价证券的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均衡关系。这条直线的斜率为正值,表示预期收益越高,风险则越大。因此该斜率通常称做每单位市场价格的风险。
若设以E(rm)表示市场风险有价证券的预期收益率,rf表示无风险有价证券的预期收益率,rf表示有价证券组合的预期收益率,σ(rm)表示rm的标准差,σ(rp)表示rp的标准差,则资本市场线的斜率是:
而运用资本市场线,投资者选择的有价证券组合的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如下公司分析:
风险越大显然资本的收益与损失的可能性都要大,因此我们应注重资本的风险收益比的分析。
从资本利得产生的那一天起,各种对资本利得是否应该征税的争论就已经产生,而且许多争论都持续到了现在。美国等国对资本利得征税已经持续很久,但对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经常改变,只不过在每一次改革中,资本利得继续被定义为所得,并且为了更准确地满足越来越多的竞争性目标,而不断地对税率、资本亏损的扣除、资本资产的定义和其它的条款进行修改。为什么许多国家一定要将资本利得作为所得并对之征收资本利得税呢?本文试作探讨。
有学者不同意将资本利得作为所得的观点,主张资本利得和利亏并不符合广泛使用的真正所得概念。传统的所得概念仅仅包括或多或少的规则和连续的收入,或者仅仅是指那些或多或少可以预测的收入。一笔偶然的收入或亏损,特别是在未主动寻求并且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并不像一般所得那样引导行为或者决定经济资源的分配。因此,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还有学者认为资本利得并不构成一个国家整体的可支配所得。在许多情况下,它们不代表国家整体财富的增加,而仅仅改变了其中一些财富字面上的价值。例如,公司所得税率的降低很可能几倍于年度减税量地提高普通股的整体市价,但这并不同量地增加国家的财富。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资本利得真的不构成所得吗?可以做如下分析:
1. 所有的定义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理论和现实目标而确定的,所得的概念同样是如此。虽然不同的所得概念很可能对其他目的是有效的,但是出于税收目的对所得的准确衡量标准应该是基于实际经济行为的事后结果,而不是基于主观的预测或者是假定。应税所得应该衡量个体支付税收的相对能力,这体现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年度财富净增并加上他们的消费。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所得一样增加了投资者购买消费性商品或投资的能力。至于上面提到的所得是可预测的观点,笔者是赞同的,但认为这种预测是相对的,即使是一般的商业利润,本身也是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复合体。况且资本利得并不是完全不可以预测的,多数的资本利得与其他形式的个人所得形式之间在根本的经济特征方面并不存在区别,它们也经常被考虑为一种利润。
2.资本利得和利亏与一般所得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关系,它们经常作为一般所得的一种伪装形式。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当一个公司持有所得经过一段时期之后,公司的股票就会增值,公司的股东出售股票实现资本利得,就能够获得这些本来可以是公司利润分红形式实现的所得,或者为了避免这些再投资收益增值应交纳的资本利得税而将这些股票遗传给他们的继承人。显然,这样的转换关系使得如果不对资本利得和利亏征税,不将其作为应税所得的一部分,那么不合意的避税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扭曲。
3.价格水平和利息率变化造成的资本利得和利亏的虚幻性需要辨证分析:
(1)反对将资本利得和利亏作为所得的人认为价格水平变化产生虚幻利得和利亏。资本利得只是反映一般价格水平的上涨——单位货币的贬值,资本利亏则仅仅反映一般价格水平的下降——货币购买力的增加。而获取这些利亏和利得的人们的实际状况并没有改变。必须承认从某个具体个体出发分析,价格水平的变化只是同等程度地影响到该个体拥有的资产的价值,他的经济地位并没有什么变化。因此这个角度讲资本利得和利亏是虚幻的。但是笔者认同价格水平的上涨或降低通常对不同的资产的影响是不同的,也就在实际上改变了个体的相对经济地位,况且一般所得的影响也是相对的。因此,价格水平变化引起的资本利得和利亏不可能完全是虚幻的,而且在现实经济中发生的利得和利亏到底多大程度上是虚幻的,并不能精确地量化,对价格水平变化引起的资本利得和利亏的虚幻性只能是在这种价格水平变化急剧的情况下发生。对此我们要采取指数化的方式予以调整,但这种虚幻性不构成将资本利得和利亏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的理由。
(2)这些反对者还认为当利息率变化时,投资者实现利得或者利亏并且用实现所得重新进行另外一种投资的时候,它们留给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利息率变化造成的利得和利亏也是虚幻的。他们分析如下:假设某投资者开始购进面值100000美元、票面利率 4.5%的债券时的市场利率是4.5%,由于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相等,所以当时可以按面值购进。后来假设市场利率降低到3.75%,此时票面利率是 4.5%的债券就升值了,卖到120000美元,此时似乎是实现了利得20000美元,但是如果进行再投资就会发现若想获得与原先一样的利息就必须投资于更高面值的债券(100000×4.5%=120000×3.75%)。在这个例子中就得买面值120000美元、票面利率3.75%的债券 (这个分析是简单化了,现实中未必有如此合适的交易,但肯定是存在这样性质的交易)。从整个过程来看,该投资者实现的20000美元的资本利得是有点虚幻性质的,若反过来提高市场利率也是一样的结果。否定这个分析很简单,因为在利息率降低后,该投资者卖掉他的债券并且实现了20000美元的利润,此时他就增加了支配真实商品的能力。相对于其他个体,他已经获得了净价值,已经实现了资本利得,尽管再投资后他获得的利息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时的资本利得和利亏完全归集为虚幻是不成立的。
此外美国所得税收收入表中的数字表明每一个纳税人的平均资本利得量以及申报资本利得的纳税人的比例都像美国的所得规模一样在急剧上升。在某些年里,对那些申报所得超过100000美元的纳税人来说,资本利得作为一种所得资源已经超过了股息。所以当经济发达到一定程度时,即使从财政角度考虑,也是不可以将资本利得排除在应税所得外的。
有人认为资本利得税总体上看来产生了许多负效应,而且长期来看没有财政效应,因此征收资本利得税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如何来认识这些观点,有必要逐个进行分析。
1.资本利得税构成对资本利得和利亏的双重征税吗?反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人认为将资本利得作为所得课税对收入者是双重征税。首先是对未来所得的资本现值课税,其次对未来收到的所得本身课税。一个人如果将其资本利得进行再投资,他再投资所得就会承担所得税;而对他的利得的本金价值也征税就是对他的双重征税。举例来看对转让股票实现价值的征税。人们购买股票注意的主要不是该股票所属上市公司净资产现值,而是该公司预期净资产的期望值,也就是说是着眼于公司未来的期望收益。股票价格是公司未来一切收益的贴现值,现在的股票价格是公司未来收益的一个反映,这样目前股票出售者的资本利得实际上包含着该公司未来的收益成分,对此征税已含有了对未来收益所征的税。但是公司的未来收益还得缴纳所得税,即使分给股东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双重征税。同样的,当资本价值发生亏损并且年度所得减少造成的应税所得减少时,就存在对资本亏损的双重扣除。
上面的分析似乎是对的,但问题是在投资者拥有资本利得的时候,它就可以自由地消费和再投资他们的资本利得。他们和那些从其他一般所得中积累储蓄的人们处于一样的地位。储蓄者所得的储蓄部分和接下来投资这些储蓄所得产生的收益也都承担所得税。两种情况下,目前所得(包括新的储蓄和资本利得) 能衡量纳税人按照他自己的意愿支配经济资源的能力。设计所得税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将这种能力中的一部分转移到政府手中。当然将应税所得限制为消费所得,就不会存在这样的“双重征税”,但是那样就会使得整个个人所得中很大一部分被豁免。因此认为构成了双重征税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2.资本利得税降低了证券市场的吸引力且阻碍了风险投资吗?有人认为在普通股和其他的证券市场上,当价格上涨而资产所有者有可避免的资本利得税时,他们就不会实现这种利得,这使得价格居高不下;而当价格下降时,所有者为了享受资本利亏的扣除而出卖资产,这使得本来就低的市场价格变的更低,因此这样的市场中任何方向价格的变动都将被夸大。这种被加重了的价格波动降低了证券投资市场的吸引力。此外,既然风险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异常收益的期望,而这种异常收益通常仅表现为资本利得,因此对资本利得实施重税阻碍了风险投资。
但认为将资本利得和利亏包括在应税所得中对资本市场造成的负效应被极大地夸大了。有经验证据表明利得和利亏的实现主要是与股票价格的波动相关,并不是随税收待遇而波动。实际上许多资本利得的实现受阻,其原因主要是人们通过持有增值资产到死后就可以完全地避免这种税收(在美国等许多国家对遗产资本利得不予课税)。消除这些阻碍因素的有效办法是消除所有可以避税的可能性,即对任何时候不管是活着还是死亡时转移资产都要计算并课征资本利得税。另外,认为对资本利得享有的优惠税收待遇导致了风险投资不公平和不充分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风险投资的大部分且经常状态下的收益是从一般利润、股息和租金中获得的。如果我们关注税收应该促进风险投资,那么我们应该从税收体系的各个角度研究,而不能只是考虑到资本利得税的这种负效应。
3.长期来看资本利得税没有财政收益吗?有人主张来自资本利得任何实质性的净收益以及相关的资本利亏的扣除从长期来看都是可忽略的,因为利得和利亏的发生在长期内被相互抵消了,况且实现利亏得到鼓励而实现利得却受到抑制。在现实经济中投资者都有权自由选择是否实现和何时实现利得和利亏,所以他们都会出于最小化税负目的而适当安排他们的交易。聪明的纳税人一定会在有抵补所得情况下实现利亏以减轻税负;在有抵补亏损的情况下实现利得以最小化他的税收;或者根本不考虑利亏直接将利得遗传给他的继承人以逃避税收(在没有征收遗产和赠予税的情况下)。因此,他们认为将资本利得和利亏排除在外会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定性。
但是事实并不像这些人想的那么简单。即使可以相信从长期来看纳税人的资本利得和利亏总体上互相抵消了,可对某单个投资者来讲并不是这样。而实际上即使是整体看来,这种利得和利亏的抵消也是存在差距的。因为某些纳税人的资本损失不能完全享有税收豁免而其他人的资本利得不能享受资本利得的优惠税率。不考虑优惠税率,我们的资本利得税已经产生了实质上的效应,其中只有一部分资本利得可以和限制扣除的净资本利亏相抵消。况且不能只是考虑资本利得税的直接财政效应,还应该考虑它的间接财政效应。因为如果对全部或部分资本利得不予课税,纳税人就会通过各种途径将其他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形式,以逃避税收,这样就会导致以其他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所得税收入减少。这里的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公司的保留利润不分配从而将这部分利润转化为公司股票增值实现的资本利得。所以征收资本利得税在调节经济和收入方面都是会产生作用的。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资本利得还是资本利得税都是争论的焦点,但是,通过分析知道,将资本利得作为所得并对之征收资本利得税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至于现实经济中实行的资本利得税存在许多不合宜的扭曲效应,则是如何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完善资本利得税制的问题了。
目前,纳税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已很普遍,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仅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企业股权欲转让时,在转让之前必须将末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