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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课税

  	      	      	    	    	      	    

目录

什么是不予课税

  不予课税是指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即为不予课税。课税通常是指国家课税,指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无偿让渡,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无偿转移或“剥夺”。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即为不予课税。

境外劳务的不予课税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总局2007年11月16日发文须取得《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售付汇证明)。

  对外支付备案要求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1.30日内完成合同备案(不区分是否超过5万美金);

  2.交纳相关税金但无需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低于5万美金);

  3.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税票税务凭证(超过5万美金);

  4.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的,需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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