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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型政策是对导致社会有更好发展前景的行为和现象的扶持,它是一种包含奖励因素和手段、目的在于引导公众朝着公共机构所倡导的方向努力的政策。
鼓励型政策着眼于保护公众中的首创精神,调动公众的积极性,以推动某个领域的事业得到发展。因此,鼓励型政策是一种积极型的公共政策。
鼓励型政策一般有三个向度的功能。一种是保护性功能。当社会中出现与绝大多数公众利益相一致,也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一致,但与原有社会体制、规范相抵触并受到打击的公众行为时,公共机构就应当制定行为准则来保护群众中的创造精神。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20多户农民一夜之间分田到户。在当时的省委书记万里的支持下,省委起草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简称"安徽六条",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通过。文件允许生产队可以实行定任务、定质量、定工分的责任制,只需个人完成的农活,可以责任到人。这一政策保护了农民自发包产到户的积极性。
一种是推广性功能。当社会中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已经显示出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证明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的举措时,公共机构则应当制定和实施政策,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这些做法。比如,农村破除人民公社制度的家庭承包制在1981年万里到中央主持农村工作后得到进一步发展。从1982年1月至1986年1月,在万里主持下,中央连续5年发了5个关于农业发展的1号文件,将原先只是20多户农民首创的行为,作为国家政策向全国推广。
鼓励型政策还有一种倾斜性功能。当一定范围的公众致力于体制方面的创新,但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条件和资源时,公共机构则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给予某些行为规则上的特许,从而保证局部体制创新的顺利进行。这时政策主体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就起到给予某种优先性的倾斜功能。我国沿海城市在进行特区建设的过程中,中央下达了一系列文件,给予了各种特殊政策,这些鼓励型政策带有倾斜和优先支持的功能。
鼓励型政策的目标一般与其调整对象的切身利益是一致的,因而在执行时比较顺畅。这类政策贯彻实施的成效主要取决于政策所包含的奖励手段对其所要调整对象的激励程度的高低。如果激励力度不大,则政策的成效不会太大;反过来,若激励力度较强,其贯彻执行的成效则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