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保险(Air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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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保险是指以飞机及其有关责任、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早期,飞机保险又称为航空保险,但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器的种类不断出新,飞机保险与航空保险已不能作为一个险种称谓,只能说飞机保险是航空保险中的一个分支。
英国和美国在1914年至1918年期间首先开办了飞机保险。因当时的飞机发动机易着火,所以最初的飞机保险单主要是承保火灾造成的损失。
中国的航空保险于1974年9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开办,当时只对国际航线的班机和包机办理机身险、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货物法定责任险、飞机战争、劫持险,后来扩大到国内航班。198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飞机第三者责任险。
(一)必须分保或共保
飞机价值昂贵,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一架波音747-200型价值4000多万美元,如今,一架波音747_400型飞机价值1.45亿美元。一旦发生空难,标的损失及责任赔偿总额高达数亿美元,因此必须采取分保或共保方式承保,转嫁保险人的巨大风险,加强航空保险经营稳定性。
(二)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承保
我国飞机机身险最初为不定值保险。但由于国际市场改进型飞机价格不断上涨,不定值保险方式满足不了空运人的需要,而且一旦发生赔案,赔款计算麻烦费时,于是保险人对飞机保险采用了定值保险方式承保,赔偿采取“分摊条款”加以改造,对飞机保险的费率也作了调整,适应飞机保险市场需要。
(三)法定责任保险覆盖面宽
机动车辆法定责任保险范围仅限于对机动车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责任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飞机保险的法定责任保险除飞机造成对第三者责任及财产损失之外还包括空难对本飞机航班上乘客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
(一)保险责任
1.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的保险责任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承保各种类型的客机、货机、客货两用机以及从事各种专业用途的飞机。该保险中“飞机机身”的概念包括机壳以及其他使飞机飞行的零备件和发动机。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承保一切险责任。
(1)由被保险人拥有、使用的飞机不论何种原因(不包括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损毁和灭失;由于维修或修理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且又未将同类型的零备件装配在飞机上,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零备件的损毁或灭失,因为该零备件或发动机尽管被拆下离开了机身,但仍属于机身的一部分,如发生损失仍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由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从被保险飞机上替换下来的零备件和设备的损毁或灭失(通常上述零备件的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列明)。
(3)被保险飞机起飞后失踪,并且在15日之内未得到任何行踪消息所构成的损失。
(4)扩展、附加责任。第一,承保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或者由于判断错误致使飞机降落某地,并且无法再次起飞而必须拆机而引起的拆机费用、运送到最近的合适的停机场的运输费用和最后重新安装费用;第二,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因对飞机进行防护、安装、保障而引起的救助、施救和旅行费用等。
(5)修理费用。第一,飞机发生损失后所支付的修理费用,包括为了修理需往返于飞机停放地或修理地点之间运送修理人员、零备件、工具设备的运输费用;第二,飞机修理后的试飞费用或重新取得适航证的费用。
2.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负责由以下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由于使用或拥有飞机、飞机部件造成的责任事故;
(2)在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机场内发生的事故;
(3)其他与被保险人从事空中运送旅客或货物业务有关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4)由于使用或经营飞机或由于从事空中运输事业而提供货物、服务而发生的事故。
凡因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且诉讼费用不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此外,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还承保以下损失及费用:根据邮政当局的合同规定,空运邮件的损失责任、移动残骸费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因移动、吊起而损坏飞机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移动吊起飞机失败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于寻找、救护工作而引起的费用;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除外责任
1.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的除外责任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战争、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飞行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之外,还包括机械失灵、自然磨损、内在缺陷;由于发动机吸入石子、灰尘、沙土、冰块等而造成发动机的损失;存仓零备件及设备无法解释为何减少、丢失或者在清仓时发现短少等。
2.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
(1)房屋或由被保险人占用的建筑物的损失;
(2)有营运牌照的机动车辆的责任及损失,但在机场范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车辆除外;
(3)由被保险人分配、提供、销售、处理、服务、修理、改装、建筑、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和货物进行的修理或换置费用;
(4)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1.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金额的确定
飞机保险是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保险金额可以按三种方式确定:
(1)帐面价值,即按购买飞机时的实际价值或按年度帐面逐年扣除减折旧后的价值;
(2)重置价值,即按照市场同样类型、同样机龄飞机的市场价值;
(3)双方协定价值,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价值。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确定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内容包括旅客、旅客的行李、货物、邮件。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按每一次事故来确定的。确定责任限额主要考虑的因素有:飞机的飞行路线、飞机的型号、有关国家对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规定、旅客的构成等。如果是以机队形式投保的,还要考虑机队飞机的构成。
(四)保险费
1.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费率的确定
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考虑的因素有飞机类型、航空公司的损失记录、飞行员及机组人员的保险情况、飞机的飞行小时及飞机的机龄、飞行范围及飞机用途、免赔额的高低、机队规模的大小以及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等。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为年费率和短期费率。短期费率一般为年费率的一定比例,例如,承保1个月,费率为年费率的15%左右。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算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按飞行客公里来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是在年初按全年预计保险费的75%预收(也称为预收保险费或最低保险费),到保险期限届满时,再根据时间完成数进行调整。如果是单架飞机投保,保险人则按旅客座位数收取一定的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可以按机队规模或者按机型一次收取。货物法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则是按航空公司每年货物运输营业收入收取。
(五)赔偿处理
1.飞机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的赔偿
飞机发生全损,保险人按飞机的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如有特别约定可不扣免赔额。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清理飞机残骸的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宣布推定全损,保险人可不接受委付。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扣减残值方式计算赔款。飞机发生失踪,保险人按全损赔付。飞机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款。
无论飞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施救费用(通常按保险金额的10%支付)、运输费用(将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费用)和抢救费用(为抢救飞机而实施的灭火或其他抢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
2.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赔偿
旅客伤亡原则上按有关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如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每一旅客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金法郎,约合2万美元;行李为每公斤250金法郎,约合20美元。
3.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赔偿一般可分为三类:
(1)空中碰撞造成的其他飞机损失、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对于碰撞责任通常采用分摊责任制来确定,如甲航空公司负责60%,乙航空公司负责10%,空中交通指挥负责30%。保险人按自己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负责赔偿。
(2)飞机在地面上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飞机造成地面上任何人员、设备、飞机等损失,一般按照当地机场的规定或有关合同来确定赔偿责任。
(3)飞机在空中造成地面上的第三者的任何损失(如从飞机上坠人或坠物)。一般按当地法律来处理,也可以参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
1.飞机保险基本险
(1)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保险。主要承保飞机机身及其零备件的损坏、灭失、失踪,飞机发生碰撞、跌落、爆炸、失火等造成的飞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保险人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飞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规定的限额内不论金额多少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航空公司对被保险飞机所载的旅客和行李,在旅客乘坐飞机或上下飞机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坏、丢失或延迟送还所造成的损失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2.飞机保险附加险
(1)飞机战争、劫持险。凡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拘留、扣押、没收、保险飞机被劫持和被第三者破坏等原因造成的保险飞机的损坏或费用,以及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法律责任或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凡办好托运手续装载在保险飞机上的货物,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应由承运人负责的,由保险人给予赔偿。
在经营实务中,飞机保险还包括以下险别:机场经营人责任保险、飞机产品责任保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飞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丧失执照保险等。
【案例9—5】
“6.22”武汉空难保险理赔案
1.案情介绍
2000年6月22日下午15时16分,武汉航空公司一架机号为B3479的国产运七型小型客机从湖北恩施飞往武汉,在汉阳永丰乡四台村汉水边失事,4名机组人员和38名乘客全部遇难,同时将岸边一水泵船撞入水中,船上7名正在作业的工人也同时遇难。
武汉航空公司2000年3月15日为该飞机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投保2000万元的机身险和50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每一座位7万元的乘客法定责任险,总计保险金额755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另外武汉航空公司2000年4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国际部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确定每位机组人员最高赔偿限额为24.3万元。遇难的38名乘客中20名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航意险。
2.处理结果
本案中根据各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雇主责任险支付97.2万元,航意险赔付400万元,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每一座位7万元的乘客法定责任险都应予以支付。
3.分析意见
事故发生后,武汉航空公司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都进行了相应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