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责任保险(Passenger’s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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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责任保险是指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遭受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承运公司依法应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
按照保险区域划分,旅客责任保险分为境内的旅客责任保险和国际运输线上的旅客责任保险,前者由国家法律和保险合同规范,后者由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及保险合同规范。
境内旅客责任保险按照运输工具划分,可以分为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公路旅客责任保险、铁路旅客责任保险、船舶旅客责任保险、公共汽车及市内轮渡旅客责任保险、其他运输工具旅客责任保险。
国际运输线上的旅客责任保险,主要有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海运旅客责任保险。对于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保险人所负的责任限额由国家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现在大多数国家均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办理;对于国际海运旅客责任保险,按照1962年4月签订的《统一海上客运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2]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该条款中,交通工具是指客运飞机、客运列车、客船、客运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交通工具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在实务中,旅客的含义包括:(1)旅客是指购买了车票、船票、机票的乘客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乘的乘客,但不包括为完成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乘的人员,如飞机上的服务人员、火车上的乘务员等;(2)旅客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旅客的身份确定以乘坐与其车票、船票、机票等相符的运输工具并且在有效运输期间为条件。如旅客买的是机票,坐的却是火车,保险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不负责任。再如旅客已经完成旅途之行,即到达车票、船票、机票等所载的终点或超过了有效期间或超过了有效运输里程,均不再是保险意义上的旅客,保险人将不予负责。
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一般也包括在旅客责任保险范围,即保险人不仅承保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法律赔偿责任,而且承保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及托运行李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还可以扩展至被保险人的无过失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伤亡或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应承运人的要求扩展承保。旅客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依据运输工具、运输区域、运输中的风险以及运输工具的座位数、赔偿限额等因素确定。
承运人旅客责任保险的特殊责任免除条款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人身伤亡;
2.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所有、代管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没有该协议时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4.非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交通工具所造成的损失;
6.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交通工具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旅客在交通工具以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8.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