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抵押金(risk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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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简历劳动关系时强行收取的带有抵押性质的货币(或实物)。
(1)存储主体。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非煤矿企业的内部煤矿则应由其所属的法人企业代为存储。不区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安全生产条件和所属地区。
(2)存储目的及支付条件。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事故后逃逸或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发生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支付困难的情形下,可以根据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的支出,用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数额的确定。按照煤矿企业核定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分档存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因素,在相应档区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人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