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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划转又称预算划拨,是指由于行政区划或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必须相应改变其预算的隶属关系,及时地将其全部预算划归新的主管部门或接管单位。
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的批准机关。
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 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 有关地方和部门, 必须慎重从事, 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现行制度规定, 中央与地方之间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均以国务院批准的, 或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央各部委正式下达通知为准” 。就是说, 没有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文的, 财政部不办理预算划转手续。中央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无权自行协商改变隶属关系。
二、关于申请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的机关。
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后, 涉及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的调整变动, 涉及两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变动。因此, 按规定, 预算划转手续也要由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联合办文申请, 并提供全部划转协议和数字资料, 报送财政部, 以保证两级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的衔接一致。
三、关于划转收支基数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上划或下划, 只是财务隶属关系的改变,并不是中央或地方财力的额外增减。因此, 无论划转的预算数字或者执行数字, 都必须是交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数字, 而不能是有争议的、要财政贴钱的数字。对于划转收支基数没有协商一致的申请, 财政部门不能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四、关于预算划转的时间和基数依据。
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划转, 尽量在年度开始时办理, 即按上年实际执行数办理划转手续。这样可以免除在年度预算执行当中划转, 还要办理预算执行数字调整的事务。另一种情况, 是在年度预算执行当中的某个月份办理, 按规定一律依照全年预算数划转。不能一部分预算上划或下划, 一部分预算不上划或下划, 造成当年预算执行和年终决算的紊乱。每年11月底以后, 不再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因中央对地方实行了财政包干体制, 收支包干基数和留解比例确定之后, 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划转, 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力转移, 牵动着已确定的包干基数。为了合理调整中央、地方间的财力变化情况, 尽量减少扯皮, 现行制度规定, 企、事业单位的划转一律以上年实际执行数为划转基数, 中央、地方按此基数进行结算。地方财政也按此基数调整地方预算。
五、关于年度预算执行数字的划转调整。
如上所述, 按全年预算数办理划转手续后, 已按原来的财务隶属关系发生的预算执行数字,如已缴国库的预算缴款, 划转前已发生的预算拨款, 都要按新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调整。即已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 由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 , 通过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转帐返还, 已经中央或地方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拨款, 则由交接的企、事业单位直接结算归垫,不再经过财政部门转帐结算。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划转前一年度决算收支结算处理。
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在上年决算后, 往往还有收入超交短交,支出欠拨超拨等需要在下年结算的遗留问题。为了简化手续, 现行制度规定, 对于这些下年待结算的收支问题, 原则上按照新的财务隶属关系由接收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处理, 该收回的收回, 该退拨的退拨。个别经交接双方同意按原来的财务隶属关系处理的, 财政部门也可以同意, 但是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协议中签字注明。
七、关于财政体制帐的年终结算办法。
企、事业单位预算划转, 应相应地调整地方的留解比例和补助数额, 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平衡。但因每年发生的预算划转笔数多, 数额不一, 不宜逐步进行调整。因此, 现行制度规定, 对这笔财政体制帐, 原则上不调整收支包干基数, 采取每年年终单独结算的办法。即不调整地方收入留解比例或定额补助、定额上解办法。对个别划转数额很大, 影响收支包干基数较大的, 经交接双方同意, 财政部批准后, 也可以采取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的办法。
采取年终单独结算办法的预算划转事项,在地方财政决算中, 都通过增减“中央补助收入” 科目数字处理。如中央企业下划地方的预算收入划转数, 地方作减少“中央补助收入”处理, 中央事业单位下划地方的预算支出划转数, 地方作增加”中央补助收入” 一处理。其他事项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