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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表见地役权

  	      	      	    	    	      	    

目录

什么是非表见地役权[1]

  非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存在,无外形事实为表现,不能自外部认识。例如,埋设涵管的汲水、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消极地役权

非表见地役权的相关规定[2]

  《法国民法典》第689条第3款规定:“非表现的役权是指,其存在无外部标志的地役权,例如,禁止在某一地产上进行建筑,或者在其上建筑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智利民法典》第824条中规定:“非表见的役权,为不依外部标志而予认知的役权,例如不存在门、路径以及其他类似标志的通行权。”

区分非表见地役权与表见地役权的意义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区分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非表见地役权不得因时效而取得。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房绍坤著.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