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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存在,无外形事实为表现,不能自外部认识。例如,埋设涵管的汲水、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消极地役权。
《法国民法典》第689条第3款规定:“非表现的役权是指,其存在无外部标志的地役权,例如,禁止在某一地产上进行建筑,或者在其上建筑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智利民法典》第824条中规定:“非表见的役权,为不依外部标志而予认知的役权,例如不存在门、路径以及其他类似标志的通行权。”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区分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非表见地役权不得因时效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