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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地役权

  	      	      	    	    	      	    

目录

什么是表见地役权[1]

  表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存在,有外在的事实为表现,能够从外部认识。例如,通行地役权、地面汲水与地面排水的地役权等。

表见地役权的相关规定[2]

  《法国民法典》第689条第2款规定:“表现的役权是指,由诸如门、窗、引水渠等外部设施所表现出来的役权。”《智利民法典》第824条中规定:“表见的地役权,为持续显而易见的役权,例如通过特别用予通行的路或门而予表现的通行权。”

区分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的意义[3]

  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地役权可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区分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表见地役权可以成为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的地役权,非表见地役权不得因时效而取得。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房绍坤著.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
  3.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