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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地役权

  	      	      	    	    	      	    

消极地役权(Negative easement)

目录

什么是消极地役权[1]

  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所有人在供役地上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例如,采光地役权、远眺地役权、禁止气体排放地役权、声音污染防止地役权等。

消极地役权的类型[2]

  消极地役权一种限制在供役地上作为的权利,它仅包括:

  1.采光权,即射向窗户的光线不应被不合理地挡住;

  2.相应的通风权,即空气通过一个特定的孔道诸如通风装置管道自由流通;

  3.支撑建筑物的权利,即限制利用供役地或供役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因为这种利用可能会妨碍由其支撑的毗邻的需役地上的建筑物

  4.水流权,即不得妨碍水源经人工河渠继续流动的权利,即禁止截流的权利。

  土地用益权,简洁地称之为用益权,是占有部分供役地或从供役地上获取部分产品的权利。例如,狩猎和捕鱼、放牧或割草。

区分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3]

  区分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的法律意义在于,显现地役权内容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调整的方式有异。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郑云瑞著.物权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2. 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04月第1版.
  3. 崔建远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