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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显示法又称为征税投票制、收费投票制,是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提出的。是指通过对投票人征收某种税收或收取一定的费用的办法促使其显示对公共品的真实偏好,偏好强度大的方案将获胜。
具体做法是: 对每个投票入进行考察,当他的存在不影响投票结果,就不征税;如果影响,就向他征税,这笔税收相当于不同议案给他个入带来预期净收益。这样, 当他显示的偏好过高, 可能留议案被通过后实际收益不能弥补税收的风险,显示偏好过低,又要冒议案被否决后所受损失高于税收的风险,因此,显示个人真实偏好是最佳策略。每个人为了个人利益都不再有显示虚假偏好的动机。
假设有甲、乙、丙三个人,要在A、B、C三个议案中选择一个作为集体行动方案。表6中给出了如果三个方案实施能够给三个人带来收益的货币衡量值。
方案 选民 | A | B | C | 税收 |
甲 | 30 | 10 | 5 | 20 |
乙 | 10 | 40 | 20 | 0 |
丙 | 25 | 5 | 10 | 15 |
社会价值 | 65 | 55 | 35 | 35 |
我们首先加总各个方案的价值,每个方案的合计值称为其社会价值。在这个例子中,A、B、C三个方案的社会价值分别为65、55、35,A方案的社会价值最大,我们认为它对社会是最优的,因而集体的行动方案应该是A。但是这种方法的问题也是很大的,一是可能出现几个项目的社会价值相同的情况,当上表中的B或C方案由于某一个选民的偏好改变而变得社会价值一样的时候,集体决策变得无所适从了,再者,这样的方案可能造成不公平,如上面的情况实施方案A显然对乙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实施其他方案他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 有人指出,可以通过对有些成员征税,来筹集生产公共产品的一部分经费而解决这个问题。以甲为例说明:首先计算出只有乙和丙参与时,A、B、C三个方案的社会价值,看哪个方案的社会价值最大,它就是没有甲参与时社会最佳的行动方案,我们看到这时是B方案当选,其社会价值是45。然后加入甲对三个方案的评价,看哪个方案社会价值最大,也就是最终的社会最优行动方案。如果甲加入以后,最优方案没有变化,甲就不需要缴税;如果甲加入以后,最优方案有了变化,那么两个方案的社会价值的差额就是甲应该缴纳的税收额。在我们的例子中,由于甲的加入,A变为最优方案,其社会价值为65,甲需要缴纳的税收就是20。同理,乙不用缴税,丙需要的缴税额为15,三个人的总税额是35。如果这个行动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成本小于35,就不用再进一步分担费用,税收减成本的差额,以一次总付的方式,返还给三个选民;如果公共产品的成本超过35,还需要三个人进一步分担成本。
改正后的需求显示法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激励每个参与者说出对公共产品需求的真实信息,从而可以使投票者得到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最大限度地接近投票者的偏好结构。但其缺点是实施起来比较复杂,但参与人人数过多时,交易成本尤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