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同意规则(Majority voting rules)、多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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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其实就是投票,投票规则说起来五花八门,但最主要的就是两种:即一致同意规则与多数同意规则。
所谓“多数同意规则”(majority voting rules),也称为“多数投票规则”,是指一项决策须经半数以上人赞成,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多数投票规则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由于一致同意规则很高的决策成本,使得多数同意规则成本在实践中最为普遍运用的投票规则。[1]
多数同意规则,又分为简单多数票规则和比例多数票规则。最基本最常用的规则,是简单多数票规则。[1]
早在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它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
马奎斯·德·孔多塞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上提出投票的目标应该代表社会的最优利益。他分析:假设一个由n个人组成的集体需要在决策a和b中选出一个执行,而在实际的两个决策中,的确一方优于另一方,那么假设每个投票人独立做出正确决策的概率高于其判断错误的概率,n个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最终决策越倾向于是真正更优的一方。换句话说,多数规则是集体选择的最优方法。
公共选择中的多数同意规则, 显示一种有关公共物品的方案,必须由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有超过半数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即一半以上的利益相关者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对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批准。
多数同意规则具有强制性,多数派可以把意愿强加于少数派,往往只能改善多数利益相关者的福利而损害少数利益相关者的福利,因此,公共选择中有最优多数的概念。多数同意规则损害少数利益相关者,这种损害称为外在成本,外在成本是一个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数的递减函数;为了使一个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数的数值越大,则协商所需要的时间越长,称为集体选择的时间成本。把外在成本函数式与时间成本函数式联立,则可以求出最优多数。
首先,多数规则可以降低决策成本。由于公民对公共物品的价值判断不同,也就有了集体决策的必要性。要做到一致同意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要降低决策成本的方法就是降低“同意”的百分比,那么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必然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式。
其次,多数规则和民主政治最为贴近,使差异、竞争、冲突、妥协在多数与少数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获得正面价值,使冲突各方在相互施压中各自获得某种满足,以缓和严重的紧张局面,达到协调平衡的状态,从而最终解决的争议或者冲突的未决状态,形成一项确定的决策。
第三,多数规则在所有决策规则中是最易操作的原则。它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在理想的统一的一致性和现实的制定政策的必要性之间进行调节和妥协,而为民主政治的操作性提供了合法性保证。
这些合理性的存在使得多数规则在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多数规则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所面对的困境不可忽视,比如内在的强制性、多数利益优先倾向、多数裁决并不必然具有合规律性、多数并非都是自律的等等。这些困境需要从根本的宪法体系到政治决策体制的整体反思,并在民主的政治文化氛围中寻求最终的解决途径。
多数同意规则的优点,在于与一致同意相比决策成本相对小,容易作出决策。但它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存在多数人强制现象(多数人暴政)。这就是所说的外部成本。
2、与一致同意规则相比,单个参与者的选择行为不再具有决定性,影响个人参与投票的积极性,最终影响真实的偏好显示。
3、存在多种结果的可能。“投票悖论”,即无法得出明确的均衡结果,而与投票次序有关。
4、无法表达偏好强度。个人只能排列出对不同议案的偏好顺序,但无法反映出偏好的强度。这可能在总体上产生无效率的结果,并同时可能产生投票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