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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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下主要的货运单据,是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凭证[1]。
集装箱运输提单是收货待运提单,它与普通货物提单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点。
1、一般情况下,由于集装箱货物的交接地点不定,由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在收到集装箱货物后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以此换取集装箱提单。
2、在运输的全过程中,集装箱提单的承运人责任有两种:一是各段承运人仅对自己承担的运输区间所发生的货损负责;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整个运输承担责任。
3、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有条款书说明(有时由发货人装箱,承运人不可能知道内装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条款),否则损坏或灭失时整个集装箱按一件赔偿。
4、提单内须说明箱内货物数量、件数、铅封是由托运人来完成的,承运人对箱内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予负责,以保护其利益。
5、在提单上不出现“On Deck”字样。
6、集装箱提单上没有“装船”字样。它们都是收讫待运提单,没有“收讫待运”字样。
1、集装箱提单业经签发则表明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收到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号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其责任已开始。
2、集装箱货物至目的港地,提单持有人将提单交还给目的港地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的代理人,以取得提货的权利,因此,集装箱提单是交货的凭证。
3、集装箱提单业经签发,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凭其收取运费、完成或组织完成集装箱货物的运输。所以,该提单是集装箱运输经营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订立的证明。
4、集装箱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即货物的物权凭证,可自由转让买卖。
集装箱提单种类很多,内容、格式繁多,其中有几个国家、几家船公司共同使用一种提单的,也有同一条船使用不同格式的提单的。
像传统的海运提单一样,集装箱提单也有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之分。正面内容需要记载有关货物的事项,背面条款则列明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和免责的约定。
1、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在集装箱运输中,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接货、交货的地点往往是距离港口较远的内陆货运站或货主仓库,这样,普通船提单中对承运人规定的责任期限不再适用了。因此,集装箱提单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规定为:“从收到货物开始至交付货物时止”,以代替普通提单中的“钩至钩原则”。
2、舱面货选择权条款
现行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如承运人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此种运输仅限于该种货根据航海习惯可装载甲板运输,或事先已征得货主的同意,并在提单上记载“装载甲板运输”字样。反之,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而导致货物损害,则构成根本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随之运输合同中给予承运人的一切抗辩理由、免责事项等均无效,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必须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由于集装箱船舶构造的特殊性和经济性,要求有相当数量的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一般,集装箱船在满载时有30%左右的货箱装载甲板运输)。然而,在实际业务中要决定将哪些货箱装载甲板运输是不可能的,由此,集装箱提单中规定了一条舱面货(甲板货)条款,规定装载舱面运输的集装箱与舱内集装箱享有同样的权益。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物单位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
各国的法律和船公司的提单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按照《海牙规则》,有的按照国内法。
件数:“如在提单中已载明这种工具内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载明的件数或单位数赔偿,如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为货主所有,赔偿时也作为一件。
对承运人规定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每一件为单位,《海牙规则》规定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为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并按照其中高者计算。
4、制约托运人的责任条款
1)发货人装箱计数或不知条款。
承运人在根据货主提供的内容,如实记载于提单的同时,又保留“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S .T.C”条款以最大限度的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
但其保护范围也有一定的限度,如能货主举证说明承运人明知货物详细情况,却又订上不知条款时,承运人仍不能免责。
2)铅封完整交货条款
承运人铅封完整下接货、交货,业已认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解除所有责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集装箱运输下的整箱货交接是以铅封完整与否来确定承运人责任的。
3)货物检查权条款
承运人有权但没有义务在任何时候将集装箱开箱检验,核对其装载的货物。如发现所装载的货物全部或一部分不能适合运输,承运人有权对该部分货物放弃运输。或是由托运人支付合理的附加费后完成这部分货物的运输,或是将其存放在岸上或水上具有遮蔽的或露天的场所。这种存放业已认为按提单交货,即承运人的责任已告终止。承运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无需等到托运人的预先同意,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4)海关启封检查条款
海关有权检查集装箱。海关打开集装箱检查,并重新施封而造成任何货物灭失、损害以及其它后果,承运人概不负责。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对这种情况应做好记录,并保留证据,以使其免除责任。
5)发货人对货物内容准确性负责条款
在接受货物时,视为发货人已向承运人保证资料准确无误,危险货应先说明。集装箱货物在由货物自行负责装箱时,在以下情况下货主负责赔偿其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害。
5、危险货物运输
1)承运人在接受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有害性,有毒性等危险货物时,只有在接受货主提交的书面申请时方可进行。
2)承运人对事先不知其性质而装载的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将其卸上岸,或将其销毁在而不予赔偿。该货物的所有人对于该项货物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3)如承运人了解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船,但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该货物对船舶和其他货物构成危险时,也同样可在任何地点将货物卸上岸,或将其销毁而不负责任。因此,在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保证:
在实际业务中,还涉及到港监。监装、码头是否接货等问题。
收货人在收货时发现货物业已发生灭失或损害,应当最迟不超过从收货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否则这种交接应构成承运人已按照B/L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在整箱货运输下,由于货在卸船港交付后不能马上拆箱,因此,只能根据表面状况交货。如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承运人的责任即告终止。如外表状况不良好,收货人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
对于诉讼时效,有的规定为1年,有的为9个月。如属全损,有的提单仅规定为2个月,超出规定期限,承运人将解除一切责任。
7、货主自行装箱和责任
1)承运人接收的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有关箱内货物的详情概不知悉。
2)货主应向承运人保证,集装箱及箱内货物适应装运输。
3)当集装箱由承运人提供时,货主有检查集装箱的责任。
4)当承运人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下交付时,业已认为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
5)承运人有权在B/L上作业类似“Sh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S.T.C”等字样。
8、提单可转让性
除非B/L正面已注有“不可转让”,否则一旦接受B/L,B/L出让人,受让人以及提单签发人一致同意提单可转让性。并通过背书或无须背书转让,提单持有人有权接受或转让本提单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