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站收据(Dock Recipt;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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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收据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编制,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船公司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证明当时货物状态,船公司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托运人据此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待装提单或装船提单。
它相当于传统的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一整套单据,共有十联(有的口岸有七联),其中: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二联:第一联,货主留底,第二联,船代留底;运费通知二联:第三联,运费通知(1)和第四联运费通知(2);第五联,装货单,即场站收据副本(1),包括缴纳出口港务费申请书附页;第六联,大副联,即场站收据副本(2);第七联,场站收据正本;第八联,货代留底,第九联、第十联,配舱回单(1)和(2)。
1、托运人(或货代)填制后,留下货方留底联(第一联),将二至十联送船代(签单)编号。
2、船代编号后,留下二至四联,并在第五联上加盖确认订舱及报关章,然后将第五至十联退给货代,货代留下第八联并把九、十联送给托运人做配舱回单。
3、第五至七联作报关使用
4、海关审核认可后,在第五联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
5、货代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内容填入第五至七联,并将集装箱货物与这些联在规定的时间送到堆场。
6、场站业务员在集装箱货物进场、验收完毕后,在第五至七联上填入实收箱数、进场完毕日期,并签收和加盖场站公章。第六联由场站留底,第七联送理货员,理货员在装船时将该联交大副,并将经双方签字的第七联即场站收据正本返回货代。
1、托运人或货代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如在海关盖章放行前装箱或先进入堆场的集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箱前24小时内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2、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3、托运人和货代对场站收据内容的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4、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
5、场站业务员签发的场站收据必须验看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章不得安排所载明的集装箱装船。
6、采用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如采用CFS交接条款,装箱单位对货物负责。拼箱货物以箱为单位签发场站收据。
7、外轮理货人员应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
8、货代、船代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核对场站收据的各个项目。
1、船公司或船代确认订舱,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有报关资格的单证章后,将场站收据交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意味着运输合同开始执行。
2、是出口货物报关的凭证之一。
3、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开始对其负责的证明。
5、是船公司、港口组织装卸、理货和配载的凭证。
6、是运费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