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港口卸货条款(Near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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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是指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的条款。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1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在该条款下,船舶发生的绕航认为是合理的。
对于附近港口卸货条款的引用,在国际航运立法上尚无统一规定,一些航运国家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关于附近港口卸货条款,国际上存在以下两种限制方法:
1.时间的限制
按英国法律规定,港口冰冻期延续二、三个月,一场罢工可能持续几个星期,在这种情况下,船方被允许引用就近条款。北欧国家法律规定,船舶在原定目的港不是几天的耽延,船方可引用就近条款。法国法律规定最宽,原定目的港当时不能作业,船方就可引用就近条款。
2.范围的限制
英国法律规定,船舶应航行到距原定目的港口最近的一个安全港口进行作业。法国和北欧国家法律对使用就近港口的范围不加规定。一个例外情况,按英国和德国法律,凡租船合同缔约双方在签约当时可以肯定或可以预见的港口阻碍,则不能引用该条款。
实践中,附近港口卸货条款只有在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入的情况下,才能援引适用。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则应当稍作等待而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
另外,如果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当然,附近港口的选择还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承运人或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在援用此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一些事项:
(1)船舶必须在原定目的港等待一个合理时间;
(2)原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早在承运人或出租人签订合同时就已存在,除非他们能举证不知道这种不可抗力的存在,否则不能援用本条款;
(3)附近港口的选择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