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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时,附加某种款项,以将来某项事实或行为的发生或变化作为行政决定生效要件的行政决定,又称条件行政决定。这里的附款就是条件,指行政主体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其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或消灭的、某种将来的事实或行为。附款具有依附性,它是一种从意思表示,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决定,不能脱离主行政决定而存在,也不可能独立引起行政决定的法律后果。
附款的内容可以包括:期限、条件、负担、保留废止权、排除部分法律效力等。 例如,某市规定,为缓解某道路过度拥挤的状况,对于利用该道路而未坐满4人的出租车收取20元通行费。该规定不适用所有的出租车,排除坐满4人的出租车。交通部门根据该规定收取符合附款的出租车通行费的行为就是附款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决定分为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行政决定的这一分类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参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应原理。[2]
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的划分,有利于我们了解行政决定的生效规则,对分析行政决定的效力何时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