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附款行政决定
无附款行政决定是指行政决定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决定,又称单纯行政决定。这里的附款就是条件,指行政主体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其成就与否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或消灭的、某种将来的事实或行为。
行政决定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决定分为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行政决定的这一分类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参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应原理。[1]
附款行政决定和无附款行政决定的划分,有利于我们了解行政决定的生效规则,对分析行政决定的效力何时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2]
- ↑ 1.0 1.1 叶必丰著.第六章 行政决定原理 行政法学(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
- ↑ 李牧主编.第九章 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中国行政法学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