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信托(Corporate Bond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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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信托又称“发行公司债信托”,还可称为“抵押公司债信托”或“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为协助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发行便利的担保事物而设立的信托形式。
企业向外部筹资有两个途径:一是发行公司股票;二是借债。如企业所需资金巨大,借用时间长,多以社会举债方式筹措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中间人,其重要职责是保管抵押品,其次是代办有关手续,辅助发行。
信托公司重要的业务品种。在《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信托法规的框架下,我国信托业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依照信托原理,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种信托产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公司债信托客观具有稳健性特点,回避了历史上曾出现的单靠信用方式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风险。公司债信托有利于扩大市场对信托的认识和信任,树立信托业新形象。在具体公司债信托品种的设计上,要贴近市场,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如零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附息(每年分红付息)、贴现、浮动收益、可转换债券等。
1、据抵押方式不同,可分为开放抵押型公司债和闭锁抵押型公司债两种债券。
1)开放抵押型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与信托机构在缔结信托契约基础上,先确定公司债的发行总额,并设定以同一资产为抵押的公司债信托,发行公司有权在原定公司债总额的限度内,分数次发行附有同一顺序抵押权的公司债。
2)闭锁抵押型公司债是指在发行抵押公司债时,将发行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契约所定的公司债总额一次发行完毕,且所提供的抵押只能作该公司债抵押之用,日后不得以同一抵押发行公司债。
2、据债券担保品的不同,可分为以实物财产为抵押的公司债和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的公司债。
3、据债券物上担保权的顺序不同,可分为第一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第二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和第三顺序担保权公司债券。
4、据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
1)可随时收回的债券。
2)设立偿债基金的债券。
3)可转换债券。
4)定息债券与分红债券。
1、发债公司提出申请。
2、信托机构审查核实:
3、签订公司债信托契约,建立公司债信托。
4、转移信托财产。
5、在信托公司协助下发行债券。
6、发行公司偿还利息并到期支付本金。
在信托业务品种中,公司债信托属于一种稳健的产品类型,在发达国家受到重视而行之有效。
1、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促进投融资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提供中、长期融资渠道。从长期的角度讲,单依靠国家的投入,缺乏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具有限制性和风险性。为推动民间资本的跟进,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其中,进行投融资制度的改革,为民间资本提供稳定、低成本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十分重要。公司债信托则利用了信托业具有长期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双重功能。从国外实践看,公司债信托能为企业提供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债券资本。
2、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调整金融资产的结构。面对我国目前巨额的民间财富积累,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特别是企业存量资产的证券化程度;二是解决金融资产结构合理性问题,扩大直接融资比例,特别是资本市场中企业债券市场的严重滞后问题。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债信托无疑是一种重要选择,是解决地方中、大型公司直接融资的良好方式。
3、为社会提供具备稳定收益、低风险的投资工具。当前,我国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十分突出。公司债同其它投资方式相比,虽然有投资风险,但收益固定并可转让流动等的特点,符合市场稳健投资者需求,尤其是以稳健为主要目的的社保、保险等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
1、公司债信托在信托业务中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公司债信托不是代理行为。公司债信托的信托目的是为了将来发行公司所有债权人享受共同担保利益。当受益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信托公司作为债务抵押担保权的受托人,有权处分所保管的抵押物。
2、担保权与债权人的分离。在公司债信托中,债权人(受益人)将抵押担保权集中于信托公司名下,债权和担保权处于分离状态,所以公司债信托是抵押“担保权”信托。
3、信托财产具有限制性。在一般信托业务中,作为信托标的物的信托财产,可以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广泛范围。在公司债信托中,转移至信托投资公司的财产是抵押担保权,由举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品,体现的是为所有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取得信托财产(抵押担保)的关系。因此,对抵押担保的财产要求有特殊限制,须具有变现流通的可能。此外,双方缔结的合约形式为信托证书,信托证书须明白记载抵押财产具体内容及运用、处置的手续。
4、委托人须是独立法人。在一般的信托中,《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完全具备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公司债信托中,委托人则限定为公司独立法人,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
5、在设定信托时,受益人尚未确定。在一般的信托关系设定时,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是明确的,否则信托无法确立。但在公司债信托业务中,则可能出现公司债发行公司和信托公司缔结信托合约时,出现债权人(受益人)不确定状况,即信托设定早于公司债的发行。
6、公司债信托是他益信托。公司债信托的委托人是债券发行公司,设定信托的目的并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受益人(债权人)的利益委托信托公司。
随着债券市场的日趋蓬勃发展,有越来越多企业,借助发行公司债等直接金融工具来筹措资金,其好处如下:
1、为债券发行公司提供了举债便利。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当市场利率低时,发行公司的利息支出较银行贷款为低,且资金来源及利息支出亦较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