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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费是指省级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征的一种政府性基金,各地征收情况不尽相同。
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一般包括: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等;
(二)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取得、使用下列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下同)的单位,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城乡个体工商户;
(五)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含各行业从业人员);
这项政府性基金开征的目的是增加水利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一般对外资企业没有特别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