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察(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discipline)
目录 |
金融监督的形式之一。金融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违纪违法情况等行政行为进行的综合监督检查。是国家行政监察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一些西方国家,金融行政监察是国家金融监督机关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些东欧国家则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金融监察。如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中国的行政监察制度虽起自秦汉,但直到明清才比较完善。中华民国时期,开始设置专门的金融监察机构。1925年7月 17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监察院组织法》,同年8月1日监察院正式成立,该院第四局专司税务和货币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改为监察部。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人民银行监察工作条例》,后经修改于1955年9 月以《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工作制度》正式颁行。该制度规定,总行设监察局,总行管辖行及直属单位设监察室。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金融监察体制被撤销。197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建各级银行监察机构后,金融监察体制作了一些调整,总的方向是强化金融监察工作。国家监察部内负责金融监察的是第二监察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有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简称金融监察局),受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双重领导,业务以监察部领导为主。专业银行总行、综合性银行、保险公司设立监察室,接受各自的总行、总公司和金融监察局的双重领导。
金融监察以人作为监督对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对各级各类金融机构中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予以监督和惩戒,这种强制性的权力是金融监察部门所特有的,也是它与其他监督方式相区别的地方。
监察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各级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改善行政管理、廉洁高效、遵纪守法,保证他们行使法定权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作用有:
①维护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洁,惩治腐败,防止出现弄权渎职、敲诈勒索和权钱交易。
②加强执法监督,保证金融政令畅通,有助于保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③教育金融系统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艰苦奋斗,以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