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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的理念不仅包括金融审判总体特征的抽象概括,也包括金融立法、司法、金融实践中应用金融法应当达到的理想效果。
鉴于信贷资产尤其是金融贷款的特殊性,要坚持重在保护信贷债权的价值取向,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依法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应从宽掌握诉讼时效起算、中断等问题,不轻易认定信贷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轻易免除相关当事人的债务。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陆续推出,金融创新口新月异,新类型金融案件也不断涌现。在金融审判中,涉及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审查时,对金融机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金融创新行为,原则上予以认可,不简单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的成长空间。
金融交易是典型的商事活动,很多金融活动是通过类型化的格式合同的方式予以体现,一旦交易被否定,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波及金融市场。金融审判中,要严格按照金融监管部门、交易场所的规则,认定交易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即使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不不自山、不一致的行为,也不轻易否定交易的效力。如光大“乌龙指”事件,无论光大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投资者只能通过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维护权利,不能否定二级证券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
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维护金融安全也是金融审判的重要任务。要充分依靠监管机关,尊重监管机关的各项监管措施,加大与监管的沟通协调,及时依据金融政策调整相关的司法政策,避免因司法行为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