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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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共识是指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系在各自保持自身的前提下就政治生活的基本秩序和原则所形成的共识。
任何一种政治理论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有它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背景。重叠共识这个新概念的出现,同样有其制度背景。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的秩序良好社会是一个建构在基本道德信念上相对同质、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广泛共识、统一稳定的社会基础之上的。因此,罗尔斯认为,“在《正义论》中我所使用的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是不现实的。……《正义论》第三部分关于秩序良好社会的稳定性解释也不现实,必须重新解释。”这是民主社会政治文化的普遍事实所决定的。罗尔斯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第一,民主社会是一个多元思想共存的社会,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互相冲突而又长期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正如罗尔斯所说,“民主社会具有理性多元论事实的特征”,且它“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的特征”。这是滥觞于十六世纪宗教改革时期的自由主义长期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实践理性长期产生特殊作用的结果”。
第二,在第一种事实长期存在的前提下,如果以某种完备合理性学说而非公共理性(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共享理念基础,就只能导致压迫性地使用国家权力这种方式,而不能采用任何其它的政治方式。这样,就有违背自由民主政治的根本性的危险。因为罗尔斯所预设的主要背景制度是一种立宪民主制,其探讨的问题是在立宪民主制社会里,如何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并使之得到统一与稳定。
第三,一个持久而安全的未被分化成持有相互竞争之学说观点的和敌对的社会阶层的民主政体,“必须至少得到该社会在政治上持积极态度的公民的实质性多数支持”。但是,由于第一个事实的存在,即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所接受和认可的合理性学说必然互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不同或对立之学说的公民不至因其所持学说或观点的不同而出现对国家民主政体的意志冲突?或用罗尔斯的话说:“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
除这三个事实之外,还有两个事实,即“理性”与“合理”这两个概念既相互独立又有联系的事实以及“判断的负担”的事实。
要实现社会的统一与稳定,必然要求社会成员在思想上达到统一,在社会制度问题上存在共识。但是,在上述诸事实的前提下,罗尔斯认为全体成员在思想上取得完全的共识是不可能的。他指出:“在这样的社会里,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无法确保社会统一的基础,也无法提供有关根本政治问题的公共理性内容。”
具体来说,生活在多元民主社会的所有成员不可能接受同一种学说,诸如阿奎那的基督教义、霍布斯的自由主义、密尔的功利主义、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等统合完备性学说,也包括他自己提出的道德建构主义,都无法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也无法确保社会的统一稳定。然而,在哲学、宗教和道德观点上保持各自观点并非是说他们之间就完全没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了。如果没有某种共识性的理念和行为规范,他们就不可能在一个社会体中和平和谐地共同生活,这就使重叠共识理念的提出成为可能。
因此,为了回答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罗尔斯引入了重叠共识理念来解决多元民主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问题。他指出:“社会统一的本性是通过一种稳定的诸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重叠共识所给定的。”“正是通过这一新概念的解释,罗尔斯找到了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矛盾的新途径,……”
这就是重叠共识理念产生的前提背景。总之,为了保证良好秩序社会的统一与稳定,必须在各不同学说之间寻求相互间重叠的共识面,必须发展出一种超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独立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使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能就此达成一致,形成重叠共识,只有这样,社会的统一和稳定才有可能。
根据罗尔斯的理解,重叠共识理念具有三个基本要点:
第一,我们要寻求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共识。关键的事实不是一般多元论的事实,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
第二,作为重叠共识核心的“正义的政治观念”,必须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和道德学说之外。
第三,应该消除对重叠共识的种种误解。这就是下面要探讨的重叠共识所面临的批判。
重叠共识涵括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各种原则和价值,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基本结构,它包含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政治观念,奉行宽容原则,赞同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第二种观点在全整性学说基础上认肯这种政治观念;第三种观点包括政治价值的同时,还包括大量为政治价值所需要的非政治价值。罗尔斯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能导致相同的政治判断,因而可以在政治观念上达致重叠共识。重叠共识的产生包括两个阶段:宪法共识和重叠共识。在第一阶段,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一种临时协定被人们勉强默许并采纳到宪法中,人们达致宪法共识,从而保证了某些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提供了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序,但宪法共识范围狭窄,并不包括社会基本结构,也不是共享的公共观念。达致宪法共识之后,各种政治力量会跨出狭隘的全整性学说而迈向更加广阔的政治正义观念,这种政治正义观念对新的根本性的立宪与修宪、立法、法官和行政官员的法律适用都是重要的,从而达致重叠共识,使该政治正义观念成为一种共享的公共观念。在理想的重叠共识中,每一公民从其全整性学说出发来接受政治观念,既肯定一种全整性学说,又肯定作为重叠共识核心的政治观念。重叠共识构成了社会统一(social unity)的合理基础,社会统一即是诸合理全整性学说的重叠共识。
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也是构成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支柱性理念之一。罗尔斯通过对这一概念的阐释,合理地解答了在一个理胜多元而存在冲突的各种全面性学说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如何达到理性的共识和正义的社会秩序,如何达到长期稳定性问题。罗尔斯指出:“为使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本身赢得人们的忠诚,我们不设置任何学说性的障碍,以便它能够得到一种理性而持久的重叠共识的支持”。这也就是说,在各种不同的学说之间寻求相互间的重叠共识面,这种共识是公民全体的观念,它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基础,也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理念的基础。
重叠共识是指在多元立宪民主社会里,在保持各自的合乎理性的哲学学说、宗教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同时,寻求相互间重叠的共识面,这种共识是公民之“全体观点”,“是公民参与和支持民主政体的意志基础,也是确保民主政体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理念基础”。那么,具体是对什么达成共识呢?其相关条件有哪些?重叠共识的范围与特征如何呢?
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的达成,必须以“政治正义”为基础。换句话说,对“政治正义”达成“重叠共识”,这是多元民主社会实现正义、稳定与统一的最佳途径。具体来说,“重叠共识”的本质内涵,是以政治正义为核心。而达成重叠共识的条件是:以自由平等公民为主体;多元民主和秩序良好社会为现实与理想;公共理性为实现途径。
诚然,罗尔斯认为公民不可能在社会的所有领域都达成共识,共识的范围只限于政治正义方面,重叠共识是在排除了各种分歧和对立之后的共同认识,是政治领域内的公平正义。这些共识性理念主要包括:立宪民主、平等、公平、三权分立、思想自由、法治等,当然还有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
重叠共识的深度和广度是指其能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公民的全面性学说。又能在多具体的程度上达成对这一政治观念的认识。罗尔斯说:“这种共识所下达的是基础性的理念,公平的正义正是在这些基础性的理念内制定出来的。其广度则超出了将民主程序制度化的政治原则,包括了那些涵盖着作为整体的基本结构的原则。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之所以能够达到这样的深度和广度,而不是一种临时协定。就在于它并不是建立在各自利益平衡基础上的一种权宜之计,它是处于只能生入其中死出其外的群体成员对自己的合作体系的基本结构的原则的共识,这里不仅有对自己的利益的共识,有对服从某种制度安排性的共识,而且“所有确认该政治的正义观念的人都服从他们自己的全面性观念出发,并基于其全面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根据、哲学根据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的结论。人们依据不同的理据确信同一个政治观念,这并不使得他们对该政治观念的确信更少宗教、哲学或道德的成分,因为他们所真诚地持有的理据决定了他们的确信的性质”。两个正义原则作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重叠共识的核心,它虽然独立于各种全面性学说,但却能得到多种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全面性学说的理论支持。罗尔斯将公平的正义原则从政治伦理学(政治伦理一体)的原则设置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原则,使它与某种全面性学说拉开距离将其置于多种宗教、哲学和道德全面性学说之上而又不超脱这诸多全面性学说,得到这诸多全面性学说的支持从而形成重叠共识。这既是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政治实践的理论总结。同时也为现代条件下的政治自由主义开创了一种新模式。
罗尔斯提出了“正当(right)优先于善的理念”,“善”关涉的是私人领域,涉及到个人的价值追求,而“正当”属于公共领域,涉及到社会统一性基础问题,因此在什么是善的问题上我们可以主张价值多元论,但是在什么是正当的问题我们需要一定程度的共识以为社会整合提供理论和价值支撑,“一般地说,个人的关于他们的善的观念在许多重大的方面相互区别将是一件好事,而对正当的观念来说就不是这样”。既然我们不可能通过在善上达成一致共识,我们只能寻求在正义原则上达成重叠共识。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回避法和宽容原则来达成重叠共识。“遵循所谓的回避法,我们尽可能地尝试着不去肯定也不去否定任何宗教的、哲学的或道德的观点,或者是与它们有关联的对于真理与价值的地位的哲学说明。”就是说为了达成重叠共识,我们尽量去回避那些在哲学、道德或宗教上那些难以解答的问题,比如堕胎和安乐死问题。因为在一些从古至今都没有定论的问题上争执不休,只会影响民主社会的稳定。所谓宽容原则就是承认价值多元论,容忍不同的价值观。通过对回避法和宽容原则的运用,人们就有可能在各完备性学说基础上,就正义原则达成重叠共识。
在宪法共识阶段,宪法满足了正义的政治观念的某些自由原则,还无法满足政治自由主义的所有基本理想和要求,“作为一种宪法共识,这些原则仅仅是作为原则而为人们所接受的,而不是作为具有政治观念的社会与个人之理念根据的原则、更不是作为一种共享的公共观念而为人们接受的。”宪法共识既不深刻,也不广泛,其范围狭窄,不包括基本结构,而只包括民主政府的政治程序。宪法共识是从一种最初默许的临时协定发展而来的。人们首先把某些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作为一种临时协定接受下来,然后人们可能会感激这些原则对他们自己和对他们所关心的那些人、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普遍好处,然后便会逐渐认同这些原则,并把这些原则与现存的政治制度结合起来。于是简单多元论便趋向理性多元论,宪法共识即可达成。罗尔斯的以上观点有向功利主义退缩之嫌,因为他在一定程度上把人描述成功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