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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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裁决是指对整个争议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已经审理清楚,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问题,仲裁庭就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先行作出的终局性裁决。正如《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先行裁决有特定的范围:如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二)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先行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作出,即“紧急问题紧急处理”。
(三)效力具有即发性。由于先行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四)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对先行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有一个或者几个仲裁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
先行裁决是通过行使部分裁决权作出的裁决,从性质上来说与最终裁决的效力是一样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经作出的部分裁决即约束其在以后的裁决中不得对该已作出的裁决部分的结果进行变更。先行裁决是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对争议事项作最后裁决时,也不得对在部分裁决中的事项再进行裁决。另外,先行裁决与最后裁决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而应保持一致。先行裁决不同于中间裁决。中间裁决通常是指有关程序问题和证据问题的裁决,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处理,以确立当事人所遵循的程序,严格说来,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还不属裁决范畴,它不能等同于最后裁决,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执行的。但不管是中间裁决还是部分裁决,其效力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