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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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裁决是相对于对席裁决而言的,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仲裁庭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一般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陈述、辩论的情况下进行并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在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同时,规定缺席审理与缺席裁决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维护。
《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1.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此外,结合仲裁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本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视为撤回申请,但是,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此时的申请人实际成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缺席裁决的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部分。
2.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如果缺席裁决是依法作出的,则缺席裁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裁决的效力。因此,缺席裁决的案件,仲裁机关也应依法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裁决,并向其送达裁决书,告知其请求仲裁庭补正裁决书错误的权利,请求补正的时间;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和提出申请的法院。缺席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补正裁决书的错误,或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机关作出的缺席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然,如果仲裁机关作出缺席裁决是未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到庭有正当理由的,则缺席裁决就不能发生与对席裁决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