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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结算是指除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之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照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对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
退伙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退还出资;②按照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其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为某合伙人退伙办理的财产结算,即对该合伙人退伙前的合伙企业所有财产与经营活动收益情况进行结算,并将弥补亏损后的财产份额退还于该退伙人的情形。在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合伙企业不同意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即应为其办理退伙结算。《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张某与钱某、王某于2004年8月合伙做生意,各自出资3万余元,当时约定,赚了钱按出资多少分配,其他一切没谈。到2005年年底,因经营状态不算好,钱某提出退伙,要求拿回自己投入的本钱。因他要得很急,在存货没清点,债权债务情况也没有清算的情况下,张某、王某就退给了他2万余元。现在经盘点发现尚欠外债9千余元,张某、王某找到钱某要求他承担部分债务,钱某认为自己已退伙,债务问题与他没关系。请问,钱某是否应分担部分债务?
分析
钱某应当承担部分债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来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3人合伙经营期间欠的债务,钱某作为合伙人在退伙时,对原债务是应承担清偿责任。即使退伙时没有分担合伙债务,但钱某对原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还是应承担还债责任。本来在钱某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就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所以不能只拿走自己投入的财产,而不承担债务。至于承担多少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