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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废物所实施的禁止、限制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这里所称的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进口废物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两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批准,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才可组织进口。(即合法进口废物的证明文件为“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除了能证明合法进口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之外,该废品是否符合我国环保要求同样是通关的必备条件。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废物依法处理。
废物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适用范围
①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②列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向海关申报进口列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③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或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和存入保税仓库。
④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⑤进口的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