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提单(Stale Bill of Lading、Stale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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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提单是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即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过期提单有两种情形:
1、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单据流转速度太慢,以至于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受阻。
2、由于出口商在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形成过期提单。按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超过21天才提交的单据。在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
因此,近洋国家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的条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1、如是由于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而造成的提单过期,则可从两方面入手加以避免。
1)要求将交单期限延长,通常为发货后的15至21天之内,以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备齐全套交单单据。
2)作为卖方应积极地与船公司合作,发货后尽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单及其它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单通常是最后取得的一份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是由于发货人与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误了时间。
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误签发提单时间,或提单内容出现打印错误,导致需更改或换单,或提单从船公司签发后传递至发货人手中延迟等。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发货前备齐所有可能取得的单据,选择信誉及服务较好的船公司,托运时就应将提单应显示的内容明确无误地告知船公司,货物装船后催促船公司尽快出具合格的全套提单。为慎重起见,实践中甚至有公司派专人在船公司现场核对提单的内容并取回单据,以免去因更改提单或传递过程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及风险。
2、如是由于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提单,则可加快提单从卖方传递至买方的时间。
首先卖方需在发货后尽快取得提单及其它单据,其次卖方取得全套单据后,应在第一时间寄交买方或银行(视不同结算方式而定),并要求银行尽快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