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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地向民间征税的做法,包括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时间上的过头是指,税务专管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而幅度上的过头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
一般而言,征收“过头税”的现象有被征收对象、税种、时段等方面的差异。就被征收对象来看,上市企业税收上缴较为规范、稳定,税务部门不容易“下手”。受当地政府控制、与当地政府有利益关联的大中型企业,往往成为税务部门征收“过头税”的对象。从税种上看,地方税种由于归地方国库所有。不需要与中央分成。由地方政府统一支配,也成为征收“过头税”的对象。从时间上看.年底,突击征收“过头税”较多;越是经济困难时期,“过头税”越是突出。
1.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尚需完善。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将税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在实施巾,又有多项标准,把地方税种的某些收入划归中央。挤压了地方税收的空间,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财力的重要保证,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造成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十分困难,从而引发了地方政府征收“过头税”,并且征收税种多为资源税等地方税种,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
2.“计划指标”是“过头税”的原罪。每年年初,上级税务机关及市政府都会向税务部门下达税收完成“计划指标”,一般依据是,在上年度实际完成任务的基础上递增一定的比例,然后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分摊。以某市为例,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关于分解下达财政收人计划的通知》把当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任务分解到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并说明分配原刚是:在上年完成数的基础上分别增长27%、31%、19%,附表更加详细地分解r市本级和各乡镇的具体任务数。
然而,税收额度的实际增长幅度,并不会依照如此人为的“税收计划”列支的比例发生,故而那些“计划指标”所核定的税款征收任务就很难跟常理和法理相吻合,甚至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其实道理很简单,税歙增长必须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增长为前提,税收部门应保证多少税款入库,应具体取决于税源的实际状况,而这根本无法预先通过计划进行准确核定,可事实上在“税收计划”的运作下,即使经济衰退,税源枯竭,一些纳税户照样得背负“过头税”的负担。
这样看来,税收“计划指标”的规定依据。既非来自于科学的权衡和度馈.更非缘自于任何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而是缘自一种被政绩或功利所左右的长官意志,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无视法律规定而干预税收政策的现象。伴随政绩考核的指挥棒,是经济的刺激,为促使税务部门完成“计划指标”,当地政府往往开出优厚的奖励条件。以某市为例,政府拨付税务部门的经费逐年递增,并伴随奖励小汽车等各种奖励措施。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便出现了竭泽而渔、“寅吃卯粮”这样违背客观规律的事情。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这种随意性,会造成财政收人的失真。并且人为地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导致的后果是企业不堪重负.甚至贷款交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为未来经济埋下隐患。
1.健全巾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自1994年推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清等问题。对中央政府而育.其职能的着力点日趋转向杜会管理方面,将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交由地方管理。对地方政府而言,伴随着职能的扩大,地方政府既有的法定权力和财力不足以应付这一变动的环境。所以要探索建立科学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事权,合理界定共享税种及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只有地方政府的财力增加了.才会一定程度减少“过头税”的发生。
2.改革对税务部门的考核体系。实施弹性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摸清各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税源分布情况.了解税收增长点,制定合理的征收指标.研究一套科学的分配办法。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但决不允许收“过头税”和弄虚作假。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税务部门的审计.结合本地重点税源企业分布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解剖,通过延伸审计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申报缴纳税款情况,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资料相核对,核查地税部门是否存在违规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等问题,严厉查处征收“过头税”和弄虚作假的同题。
同时,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将税收征管的重点由对税收任务进行考核转向对征管质量和执法质量进行考核,因为只有这样.“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税收收人原则。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