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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1、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为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依合法遗嘱有权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4、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是由被转继承人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5、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在此时都已经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当他们此时死亡,其应继遗产份额都可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6、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可以依照各自的继承顺序或原继承人生前遗嘱的指定,参加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案情:王丙,男,21岁,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19岁,河北某医专学生。刘某,女,46岁,河北某外贸公司职员。王女,女,40岁,河北某食品商场店员。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和《病理学》两本书在他去世时还未出版。1980年他去世后,其子王子和女儿王女对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1981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
此后,1981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和《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稿费3000元,成为王甲的遗产。王女要求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女提出异议,于是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评析:这是一起转继承案例。转位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法,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但是两种是有区别的法定继承制度,二者在继承发生时间、根据、继承发生的范围、继承主体等均不相同。
本案中,3000元稿费在王子去世后才成为王甲的遗产,实际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时,已经继承了王甲的之笔遗产中的1500元稿费,只不过没有实际分割而已。王子死后,他应得到而又实际未得到的遗产1500元,就成为他的遗产了,这1500元只能由他的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王女只能继承稿费的一半。